(二)伦理—政治原理
放宽我们的视野,一个惊讶的发现是,自然—秩序原理在古代世界原是具有普遍性的,即使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是人类行为中必须予以考虑的。[25]这样就出现一个新的问题,为何这项原理能够在中国导致如此家礼与国法的形成。继续思考下去,笔者发现伦理—政治,准确说是宗法性的伦理—政治,在自然—秩序原理的基础上发挥了这一作用。如果说自然—秩序作为第一原理构造了传统中国家礼与国法的骨架,那么,宗法性的伦理—政治作为第二原理则塑造了家礼与国法的内容特色。
伦理即合理的人际关系脉络,是人之为之人的纲,人类行为的元原则,当然是政治的原理。其实,这也是世界性的,传统中国所不同的是它的宗法性,表现为礼教。近世以前的西方、印度和伊斯兰都表现为宗教,近世西方才加入资本主义世俗社会的市民伦理。[26]中国的宗法关键在父系血缘,即以父系为轴心以己为原点上下左右形成尊卑有序的人际关系脉络。父系男性血统即“宗”的延续在这脉络中处支配地位,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意在指此。这种宗法血缘性是在人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类于自然界的自然法则,是传统中国社会的“自然法”,所以,谓之宗法伦理。它首先安排和统治家内关系,然后以家为圆点,相应调整后扩散移用于家族、乡里、社会和国家,成为构造和调整传统中国的家、族、乡、社会和国家各种关系与秩序的基本原理,家礼与国法自然也不例外。
宗法伦理在家礼与国法中有广泛而深刻的表现。以《朱子家礼》为典范,家礼内容有一核心,即对宗法的重视和维持,祠堂制度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朱子家礼》卷一《通礼•祠堂》开宗明义曰:“此章本合在祭礼篇,今以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首,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故特著此,冠于篇端,使览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而凡后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据以考焉。”无需多加解释,仔细品味此段文字,宗法伦理在家礼中的位置已一目了然,冠、婚、丧、祭四礼的具体内容,无非是围绕它“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而已。[27]国法也有相似的情况,皇室的宗庙陵寝制度与家礼中的祠堂制度相类,历来是国家政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分布于多种国家法律形式中。以唐代为例,律、令、诏、典、礼等都有规定,其中国法的主干《唐律疏议》在“禁卫”、“职制”、“贼盗”诸篇中,对侵犯宗庙陵寝制度者均处以严刑。[28]《唐律疏议》“户婚”篇中的很多内容直接是与家礼相通的宗法伦理体现,从家长的权力、家户的管理,到婚姻的成立、财产的分割等,无一不渗透着宗法伦理的精神。[29]
家礼与国法共通宗法伦理,这是事实。但细加辨别,仍有差异。这一点笔者在前面家礼与国法的构成与功能中已经提及,即家礼与国法都是礼的产物,但家礼之礼与国法之礼有所不同。家礼从个人出发,以家为范围,重在孝,表现出浓烈的亲情民事色彩,可谓宗法血缘伦理。如家礼之“四礼”即以男性的生命历程与其宗族的延续为经线依次展开,正如清代张伯行在其《小学集解》中所说:“冠以责成人,婚以承祭祀,丧以慎终,祭以追远。”沿此经线,人生在家内诸重要阶段的各项行为,小到日常起居,大到婚丧嫁娶,都由礼来训导和规范,形成祖孙之礼、父子之礼、兄弟之礼、夫妇之礼、婆媳之礼、闺媛之礼、主仆之礼、内外之礼等,诸礼皆以修身、齐家为要,孝敬为本。[30]贯彻在国法中的礼主要从社会出发,以国为范围,在强调孝的同时重在忠,其规范表现出强烈的国家政治色彩。它所遵循的宗法伦理不是家礼中宗法血缘伦理的简单复制,而是一种拟制,可谓之宗法政治伦理。这在历代法典中都有突出的表现,唐宋明清诸律有关“十恶”罪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及大不敬集中表达一个“忠”字,即君为臣纲;其余“六恶”体现了三纲五常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知、信“五常”关系的伦理要求,这与家礼相近,重在“孝”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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