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

  对于家礼与国法的相互功能有一点需要说明,其实两者是不对等的。一般说,家礼对国法是一种服从性的无条件支持,国法对家礼是有选择的支持。这部分是因为在社会秩序体系中,国法是家礼的上位规范,家礼不能与国法抵触;部分还由于家礼着眼于家内关系,有关日常起居、洒扫应对之类的家礼,国法并无明确态度,只能说是事实上的默认而已,只有那些超越家内关系涉及社会秩序和纲常伦理的家礼,如婚、丧之礼中的若干内容,国法才有明确的态度。家礼与国法相互功能上的这种关系,并不影响它们的共生功能,相反有利于它们功能的合成。形象一点说,家礼从下位开始向上,为国法之铺垫,补国法之不及;国法由上位向下,为家礼之支持,助家礼之效力。可以推想,在特定时空的同一社会系统中,家礼发挥着修身、齐家的功能,国法发挥着治国、定天下的功能,两相合成,共生出修身→齐家→治国→定天下的功能。这虽是很理想的设计,实际允有差异,但家礼与国法的运作逻辑必是如此。事实上,它已成为宋代以来中国传统社会治乱盛衰的重要机制,是我们今天应予重视的历史经验和课题。
  二、家礼与国法的原理
  (一) 自然—秩序原理
  仔细观察家礼与国法,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是它们的有序性。本文在前面已有叙述,家礼与国法的构成本身即是有序的体系,象《朱子家礼》与《唐律疏议》这样的经典文本已是非常有序的结构。不惟如此,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及其功能都在体现和追求着一种和谐有序。有序性是所有规范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这在传统社会尤其突出。 [17]但比较一下不同的文明系统,即可发现它们的依据别有不同,西方的有序性植根于自然法和上帝,伊斯兰世界来自通过《古兰经》启示的真主,传统中国根源于自然。从自然中发现秩序,效法自然建构秩序,这是传统中国“制礼作法”的理据所在。[18]在此,我把这理据称之为自然—秩序原理。
  自然—秩序原理是传统中国家礼与国法赖以建构的基本原理之一。要理解这一点,需从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社会秩序观开始。中国文化的基本理念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9]这表明在我们的先贤看来, “自然”是人类的原初范本,人类的行为要有道,就要效法天地自然。“自然”是什么,看来这是问题的关键,但古代社会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所谓科学认知,人们往往是从自然现象和个体经验出发发表自己的看法,所以人类有不同的自然观。[20] 古代中国人普遍把“自然”视为有序、和谐的存在,有序、和谐成为中国人特有的“自然观”。[21]
  依中国文化理念,有序、和谐的自然观演进为社会秩序观,这是一件很自然的事。当然,彼此间的过渡也是有关节的,打通关节的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天人合一”,即人道与天道的合一。[22]天道即天理,实即国人的自然观,人道乃人世之道。“天人合一”要求人世社会的安排依照天道,也即依照国人的自然观进行。其根据和推理即《易传》所说的,“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错(措) ”。这段文字描述了一幅从天地自然到人类社会的路线图,表明人类源出自然并与自然相通。因此,有序、和谐的自然模式或者说天道很自然地成为国人特有的社会秩序观。[23]
  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观是一种社会哲学,但它是从有序、和谐的自然观发展来的,所以说它是自然—秩序原理。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主体,家礼与国法不仅源于而且遵循这一原理。正如《易传》所描述的那样,自然→人类→家庭→社会→国家是依次演进的过程,由于自然是有序、和谐的,所以人类、家庭、社会、国家也要有序、和谐;人类要做到有序、和谐,就要效法自然;自然因其法则而有序、和谐,因此,人类也要有法则,社会才能有序、和谐;家礼与国法正是营造社会有序、和谐的法则。形式上它们是人所制订的,实际是自然→秩序原理通过作用于人的产物。对照家礼与国法,这是不移的事实。如朱熹门人黄干在《朱子家礼》问世后撰《书家礼后》一文,其中写到“(家礼所作) ,无非天理之自然,人事之当然,而一日不可缺也。” [24]古代法典开篇常有阐述这一原理的文字,如《唐律疏议》“序”云:“< 易> 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所谓“天垂象,圣人则之”,说的就是人类对自然→秩序原理的模仿和遵循。家礼与国法是如何遵循这一原理的呢?我们将在下面讨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