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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

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


张中秋


【全文】
  一、家礼与国法的关系
  在讨论传统中国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前,最好先对它们的构成有所说明。家礼与国法的构成可从纵横两个方面观察。纵向看,家礼源于《周礼》,经《孔子家语》和《颜氏家训》的发展,定型于司马光的《书仪》、《家范》和朱熹的《朱子家礼》,特别是《朱子家礼》成了我国宋元明清及民国时期传统家礼的范本, [1]近代以前的朝鲜、日本诸家礼尤其丧礼的内容也大都仿此。[2]对家礼的横向构成,我们主要透过家礼的文本结构来了解。以《朱子家礼》[3] 为对象,可以发现,家礼文本在形式上由序、通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几部分组成,实际上冠、婚、丧、祭四礼是主体。所以,家礼又谓之“四礼”者。依《朱子家礼•序》:“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本是实质,文是仪式,应该说这是家礼的实体结构。家礼的精神所系不外“礼教”二字。[4]谨此,我们对家礼的构成已略有所知。国法的构成不同于家礼,其系统正规明确。自国法的主体言,从传说中的禹刑、汤刑、吕刑,到战国的《法经》及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诸律一以贯之,真可谓一脉相承、沿革清晰,其中唐律可为代表。这是传统中国法的纵向构成。传统中国法的横向构成形式上代有不同,汉代有律、令、科、比,唐代是律、令、格、式,明清律、例并举。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律”作为传统中国法的主干, 《唐律疏议》的文本结构可以视为传统中国法内在构成的典范。[5]《唐律疏议》的文本结构形式上可以概括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实体上首篇《名例》类于现今刑法之总则,其余十一篇则近于分则。其精神所系“一准乎礼”。[6] 当然,此“礼”非“家礼”,但与家礼又有密切的关系。家礼与国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正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内容。
  (一) 家礼与国法的时间关系
  探讨家礼与国法的关系,首先碰到的是时空问题。时间与空间是我们认识事物最基本的范畴,无论在物理世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需要加以考量的要素,可以说这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的认知方法。[7]从时间入手,我们发现家礼与国法具有共源、并行的关系或者说特点。所谓共源是指家礼与国法都是由中国初民社会的原始习俗嬗变而来的,共同孕育于我们祖先的生活母体,其中礼更多地与先民的宗教生活相关,所谓“祀”;法则与征战和内部控制有更多联系,所谓“戎”。[8]其实,两者常常是难以分辨的,原始即混沌,不能用分工度发达的现代眼光来遥看远古的历史景象。家礼与国法的同源性还可以移指后续社会的当下实践,即家礼与国法都从人们当下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汲取资源。这可以从宋明时期家礼的形成及其与国法的互动予以印证。[9]
  在家礼与国法的时间关系中,我们会很自然地注意到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即两者在历史长河中的并行变迁。与政治化的国礼不同,家礼虽然在历史学和社会学意义上与国法共源,但它不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家礼与国法虽有密切联系且客观上互相支撑,但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两者既未曾排斥又未曾合二为一,无论是在文本形式还是社会实践上,它们是经历变迁而并行不移。具体说,宋代以前,家礼既不成熟更未普及,法与礼的关系主要是国法与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的儒家伦理及国礼的关系,家礼还未形成与国法对应的体系。宋代以后,家礼走向成熟并趋于社会化,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法与礼的关系既包括了它在宋以前的那种关系,也应包括国法与家礼,甚至家法与家礼、乡约与乡礼、社约与社礼的内容。[10]不过,作为体系化的家礼与国法仍属不同的系统,在两个虽有联系但又各自独立的空间中运作。由此,它们形成一种特殊的空间结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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