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修改立法表决制度,强调政治责任制。应该修改现行立法,将“匿名表决”或秘密表决改为记名公开表决,有利于选民对代表及其表决过程进行监督,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对人大代表的表达责任,目前仍然停留在道德责任层面上,其政治责任并没有真正表现出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缺乏一种有效、持续的激励和鞭策来要求人大代表有效表达公众的利益[13]。只有采取记名公开表决的方式,将代表的立法行为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秘密表决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促使代表尽心尽职,维护选民的利益。
5.增加立法经费投入,注重社会效益。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地方立法经费并不充足。在地方立法中暴露出过多地依赖行政或行业部门起草法案、搞实证调研走形式、听取意见走过场、大量抄袭上位法或模仿照抄其他地方立法或搞“拿来主义”等现象与立法经费不足不无关系。虽然充足的立法经费并不能保证高质量的立法,但高质量的立法不能没有充足的立法经费。立法经费的投入不能以法案文本制定的表面耗费来预算,立法成本的分析应该以立法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为考量。地方立法必须符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仅能解决现实问题,而且具有前瞻性。这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研分析、开展多种形式和利用多种途径听取相关部门和公民意见,如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这是很难完成的。总之,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必须不断加大必要的立法投入。
【注释】 崔伟.地方立法20年回顾与思考//蔡定剑,王晨光.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年发展与改革.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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