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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或然性问题及其对策探究

  听证结果进行任意取舍或变动,以致立法听证的实际效能难以得到有力的保证。[11]
  当然,笔者的上述分析无意否定立法听证的重要功效,而是在于强调推行立法听证制度必须解决相应的问题,否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另外,并非所有的法案都需要进行听证,否则,只会徒增立法成本,导致立法效率低下,得不偿失。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立法听证对立法民主的功能和作用毕竟有限,实现立法民主化不能寄望于立法听证,从我国政制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实现立法民主化的最终出路在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制度。[10]
  (三)法案表决过程中的或然性问题
  法案表决是决定法案命运的关键性环节,即决定法案最终能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性环节。作为一项制度,法案表决是由法案表决主体、原则、方式和规则等组成,而法案表决方式无疑是立法表决制度中关键制度。据有关资料表明,从我国大部分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来看,现行法案表决方式主要包括:举手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表决器方式(有的表述为电子表决器方式)等,还有规定为采用投票方式、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等。就具体所采用的表决方式而言,几乎所有的地方都采用的是无记名表决方式,即“匿名”方式。具体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或电子表决器)方式。举手表决可以称为“公开”的无记名表决方式,其余两种可称为不公开的无记名表决方式,即“秘密方式”。采用“匿名”的方式显然具有其合理性和优点,如有利于代表或委员放下思想包袱,避免不必要到压力和干扰,独立自由地表达意志,体现民主立法的精神。但是,这种方式同时存在较大的缺陷,实际运用起来,其优点难以彰显,相反会产生消极的后果,与民主表决制度之精神大相径庭。
  事实上,“匿名”方式用于选举表决是非常合适的,但用于法案表决则会产生致命的后果。因为法案表决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的博弈、交锋或整合的过程,作为民众利益或公共利益代言人的代表或委员就应该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接受民众监督,而所有这些只有在真正公开进行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也就是说,法案表决必须要公开进行。非公开表决则可能导致代表或委员懈怠、麻木,不为民众争利益,不维护公共利益,成为“表决机器”或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从而滋生立法腐败,最终背离代议制之精神。作为“秘密表决方式”具体形式的无记名投票和无记名的电子表决等就是典型的非公开表决方式。虽然举手表决方式是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的,但由于当场统计并不记名,一般只是统计举手的多少,不涉及具体人员,因而这种形式徒具公开的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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