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立法法》对法案的审议程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为保证法案审议的质量,明确规定立法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其中,立法听证备受地方立法机关所推崇,被认为是确保法案的审议质量和推进民主立法的主要手段。我们并不否认少数地区的立法听证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而且,西方发达国家也有成功的范例。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分析会发现,西方发达国家立法听证活动的成功是建立在其有成熟的政治文化理念和比较完善健全的民主制度基础上,而我们的成功则具有较大的偶然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听证实践尚处于试验性的起步阶段,许多地方举行的立法听证活动被认为象征意义超过了其实际意义,因而主要被视为政治性的演示活动。[9]
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明确规范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许多地方也没有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地方立法听证面临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听证安排的随意性。对于哪些法案必需听证,哪些法案可以听证,哪些法案不需要听证,绝大多数地方立法机关并没有明确的原则和规则可言。是否进行听证,往往取决于立法或政府部门有关领导的态度,或者为完成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听证任务而临时的抽取几个法案进行听证,随意性很大。
2.听证人员遴选的主观性。根据大多数地区的做法,对听证人员的遴选一般可归为三种,即发布听证会通告,自愿报名;邀请参加;指定参加。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即便是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即便做了大量的宣传鼓动,普通公民踊跃报名主动参加立法听证的情景并未出现;甚至为了顺利“做”完听证会,组织者还要在下面做许多的动员和安排[10]。即使是报名很踊跃,最终确定哪些人参加听证还是由主办者根据自己的意志说了算,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走过场。不管上述哪种遴选形式,主办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选,从而达到控制听证效果的目的。
3.听证经费的尴尬性。听证费用的必要支出是听证活动顺利进行物质保障,也是立法必需的成本。由于地方立法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其中听证费用面临尴尬的事情十分普遍。如许多地方立法机关只能支付听证参加人的一点象征性的补贴,交通工具及相关费用一般由参加人自理,为准备参加听证而付出的劳动则是没有报酬的。这势必严重影响听证人的积极性。
4.听证结果的模糊性。如何对待听证结果,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认为应该赋予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有的认为如果赋予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则偏离了代议制度的设计。实务部门的做法往往是立法听证会主持人按部门或个人偏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