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多依靠地专家学者,容易养成立法机关人员的依赖和怠惰的习惯,弃职放权,把一些本不应该由专家起草的法案交给专家起草,进而导致少数人的垄断。
(2)专家学者不是天使,一方面,有的可能借助学术权威独断其行;有的可能难以抵制诱惑,被某些利益集团的操纵,成为其代言人;另一方面,我国学者受政府制约的方面太多,难有发挥大作用的空间。如能否拿到“纵向课题”和获得政府奖项就是套在学者头上的“枷锁”,对有的学者而言,如果能拿到这些立法课题,自当是感激不尽,小心迎奉,按领导旨意办自不在话下。
(3)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和了解程度不够,极有可能“闭门造车”或“纸上谈兵”。我国多数学者习惯于深藏书斋潜心苦读,紧密联系实际从事研究的并不多见。而现代立法是极具有政治性、社会性、专业性、实践性和技术性的活动,也是一项发现、揭示和表述规律的活动。正如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意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法的本质就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那么我们应该责备他极任性”[6]。萨维尼认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莫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7]。由此可见,仅有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其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可能虽美却脱离实际,语言虽美却不为需要遵守的绝大多数百姓所能读懂。[4]131
(4)经费和其他相关条件的制约,使得专家学者难以较好地完成该项工作。如果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撑,实证调研工作就很难顺利进行,法案质量的就难有保障。目前,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地区的立法经费的投入可谓捉襟见肘,例如,据有关资料报道,贵阳市每制定一个法规的预算为15000元,修订一个法规定预算为8000元[8]。最后能拨给专家学者的经费可谓杯水车薪,立法调研可能大打折扣,法案的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
另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起草法案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并且从我国目前律师整体水平来看,无论在专业方面还是在理论方面水准都不高,其起草的法案质量恐怕更难有保障。
值得说明的是,笔者并非为行政或行业部门起草法案进行呐喊,也并非反对专家学者起草法案。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专家学者草拟法案更能保证法案的质量。只是我们在发现问题之后,寻求解决方案之时,应该同时要思考该方案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陷入另一个误区。
(二)法案审议过程中的或然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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