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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及其请求权基础——对《合同法》第64条之“漏洞”的创设性补充

  六、结语
  如同题目所揭示,本文意旨在于通过分析现实案例中的裁判理由,解释我国合同法上关于第三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而这种解释,又基于对合同法64条进行“创设性补充”而生成。或许这一解释过程有附会之嫌,甚至完全悖反法官之本意。但笔者以为,理解裁判之依据,并肯定法律适用中“创造性补充”方法的运用,仍不失其积极意义。毕竟,诚如科因(Helmut Coing)所言,如果一个起诉的请求权的基础实施未为立法者所考虑到,那么法院固然得以该诉不能获得法律依据为由,径行驳回,但他可能因此违反其正义而衡平地裁判的义务。[50]而这一义务,恰恰是法官进行裁判时决然不可推卸的。
  
【注释】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4040号民事判决书”。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3页。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1页。

(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岩波书店1954年版,第117页。

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第69页。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5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2页。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第383页。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

王泽鉴:“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4页。

参见王泽鉴:“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第132页。

1969台上字第3545号判例。

施启扬:《契约的订定与履行》,正中书局1983年版,第129页。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页。

比如,卖者与买者为照顾被转让物的承租人利益而达成的协议,赠与人和受赠与人约定,由后者在一定时间后向某个第三人返还物品的协议,等等。

参见《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0页。

Barry Nicholas, the France Law of Contract. Clarendon Press Oxford, 2nd ed., 1992. pl86.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Konrad Zweigert & Hein Kötz, 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1997, p.128. 转引自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第70页。

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

参见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页。

参见(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394页。

(英)斯蒂芬·戈文:“英国法律委员会合同法<第三人权利>议案草案和海上货物运输”,张明远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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