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环境税的税收归属划分会直接影响环境税能否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为此应该合理平衡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环境税税收利益关系,找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其也是环境税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8,环境税的税收支出
环境税具有普通税收的一般属性,但是也有区别于普通税收的特殊属性,比如环境税基于政策调整性特性,其税收支出就跟普通税的税收支出具有很大的不大。普通税收是基于公共利益满足的需要而针对社会主体征收的税收,所以普通税收一般主要支配于公共需求比较集中的领域,比如修建公共基础设施。相反,环境税基于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缘故,其具有对价的特征,这是环境税区别于普通税收的一个主要特征,此外基于环境税的对价性特性,环境税也应该具有补偿性特性,即环境税的税收收入应该用于补偿那些因为环境负外部性受到影响的人们,这样才能符合环境公平理念的要求。
但是,将环境税税收收入限定于环境领域也常常伴有其它问题,比如根据税收收入最佳有效原理,税收收入应该统筹适用,不应该过于固定和具体化。这就是税收支配效率要求,其显然和上述的环境税收专款专用的公平理念产生冲突,现有的环境税研究文献对此关注不够,这是环境税制度构建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此外,即使现有的环境税文献认为将环境税税收收入予以独立支配具有正当性,但是对于保障环境税正当性的制度安排却缺乏必要的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笔者认为,环境税收可以借鉴基金的运作模式,这是防止环境税被挪用和不适宜使用的良好方式。
以上主要是从微观技术层面展现了我国环境税研究中所存在的缺陷,从宏观层面来看,环境税制度的研究更需要面对诸多难题,比如环境税从税法角度来看其属于典型的间接税,提倡环境税就与各国税法的改革动向存在一定的张力,从世界各国税法的改革方向来看,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体系是各国税法的首选,但是,我国现有的环境税研究却对此给与的关注不够。
【参考文献】[1]徐祥民、王郁,环境税:循环经济的重要手段,法治论丛[J].2006(4). [2] Peter Berck,Gloria Helfand,The Case of Makets versus Standards for Pollution Policy,45Nat.Resources J.345. [3]丛中笑,环境税论略[J].当代法学.2006,6. [4] Joe Loper,Evaluting Existing State and Local Tax Codes from an “Environmental Tax”Perspective:The Case of Energy-ralted Taxes,12Pace Envtl.L.Rev.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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