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环境税费的选择
根据笔者掌握的文献来看,我国环境税研究文献存在将环境费予以税制化的普遍主张,但是如果冷静的予以思考,我们会发现一些问题。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费制度,都具有将环境行为导致的外部成本予以内部化的制度功效,从保护环境的目的而言,如果制度设计恰当,上述两种制度具有完全同等的效用。所以说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优劣区分,不管是环境税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有效的规制效用,还是环境费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有效的规制效用,均需依赖于特殊的制度条件。环境费制度也有其比较优势,比如环境费制度具有灵活性的特点,相对于刚性的环境税制度而言,环境费制度在有些情况下更适用于转型社会时期的我国环境保护,环境税制度一旦建立其就必须遵从税法的相关规定,这难免会导致环境税制度不适应社会生活变动的要求,比较而言,环境费制度显然具有比较优势。
虽然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基于我国的现实,我国的环境税费制度继续存在具有正当性,其应该继续作为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政策工具[3],但是,对环境税费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并未展开论述,这确实是一大遗憾。从西方国家环境税费制度的实践来看,环境税费同属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手段,欧洲国家偏向于适用环境税制度,而美国更偏向于采用环境费制度,因此不能武断地说环境费制度必然是落后的。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应该树立环境税费并行的思路,在微观层面应该找到环境税费各自效用能够得以最大化的具体条件,并合理界定两者的适用范围。
5,环境税的社会效应
如同任何制度的设立都会产生社会效应一样,环境税作为主要的环境保护政策工具,其旨在改变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以产生预期的社会效果。所以说环境税制度的构建必将产生重要的社会效应,比如,由于环境税就其属性而言属于间接税,其征收对象主要是社会消费物品,社会消费物品可区分为一般生活必需品和奢侈消费品,而对一般生活必需品征收税收一方面是违背租税原理,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税收“累退效应”的出现,与环境税的预期设想不相称。
比如,燃烧煤炭确实具有破坏环境的效应,是环境保护需要规制的对象。但是,如果脱离社会实际单纯征收煤炭税可能导致未必理想的社会效应,比如我国西北地区的农村,农民冬天的取暖原料主要是煤炭,其完全可以称的上是农民的生活必需品,征收煤炭税必将提升煤炭的购买价格,其肯定对低收入农民的生活构成重大的影响。相反,对于高收入农民其影响并不大,进而产生税收的“累退效应”。根据笔者掌握的文献看,显然我国环境税研究还未对此给与应有的关注。
6,环境税的比较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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