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税概念体系比较混乱,比如环境税、资源税和各种具有一定环境保护功效的税收概念之间的界定往往含糊不清,给人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根据前文对于“庇古税”原理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将资源税归入环境税范畴较为牵强,因为根据税法原理,资源税往往属于财产税范畴,其主要功效在于调整资源级差收入的不均,所以其重在调整社会资源财产的分配不均。[1]虽然说资源开发确实往往与环境保护休戚相关,但是显然不能以此作为主张资源税属于环境税范畴的理由,难道我们可以因为个人财产所得与环境具有关联关系而主张个人所得税也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吗?
笔者认为现有的环境税研究文献所揭示的环境税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理念层面的环境税概念,在该层面下环境税概念主要是指税制的绿色化,即税收制度应该朝着有利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发向予以改革;二是作为制度层面的环境税概念,在该层面下环境税概念主要针对具体的以保护环境为导向的具体税收客体,比如汽油税、二氧化硫税。显然,上述两个层面的环境税具有的不同的功效,但是其往往被人们加以混淆使用,比如将资源税纳入制度层面的环境税就较为牵强。
3,环境税的工具属性
根据“庇古税”的基本内涵及环境税在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环境税无非是一种环境保护政策工具,是一种环境保护的手段。不管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环境税在环境保护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作为政策手段的环境税在保护环境时也存在依赖性,即有效的环境税必然依赖于若干制度条件的约束。[2]也就是说,环境税具有环境保护的局限性,和传统的命令控制手段相比,环境税未必是保护环境中最为理想的政策工具,其不具有普适性。
根据我国环境税的现有研究文献来看,我国环境税的研究在对待环境税的工具性属性方面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忽视将环境税纳入整个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加以考虑,整体考虑的缺乏往往导致环境税被片面化和夸大化,其次,由于缺乏和控制命令等传统环境政策工具的比较,环境税制度的构想往往过于武断化,从环境税在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来看,环境税与控制命令环境政策工具之间的抉择往往依赖于特定的社会条件,环境税的有效性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制度,比如对缺乏硬预算约束的国有企业征收环境税未必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
环境税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那么环境税必然伴有市场机制的一般特性,比如市场机制有时处于失灵状态。显然,我国环境税的现有研究文献对于环境税的限度缺乏应有的反思立场,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缺乏最优制度组合的创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