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环境税由于对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产生成本负担,使得某些环境利益的边际分享者被迫放弃了环境利益的分享,因为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可能高于该类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但是分享环境利益可能对其社会生活至关重要。具体就环境利益分享而言,当对环境利益的分享者要求环境税时,环境税产生的成本负担会影响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行为选择,当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高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时,受环境税影响的这类社会主体会放弃环境利益的分享。这样的影响明显地体现在富人和穷人分享环境利益时所做出的行为选择,富人由于财力优势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具有较小的边际效应,所以不会影响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意愿,所以环境税的存在虽然会影响其作为环境利益消费者的剩余,但是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意愿仍然能够实现;相反,穷人由于财力的限制,其较富人往往具有较低的环境利益分享支付意愿,环境税的成本要求往往高于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于是穷人往往基于边际效应考虑放弃环境利益的分享,对于环境税强加前往往可以免费分享环境利益的穷人而言,环境税无疑具有剥夺其原先在权利的效应。所以说,环境税在有效的保护环境及其利益可持续性的同时,如何有效保证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无疑也是环境税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要想使得环境税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性,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环境税具有限制某些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效应而否认环境税的效率功能,环境税在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并保障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资源有效配置方面仍然具有重大意义,环境税通过克服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能够使得环境利益分享状态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能够使得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分享剩余得以最大化。其次,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税确实使得某些社会主体特别是穷人原有或者应有的环境利益分享受到了限制甚至是剥夺,这确实是对环境税积极功能的挑战,其有碍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目标的实现。
那么环境税怎样才能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实现呢?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享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只有这样环境利益分享才能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享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享。应该说这种制度设计对于穷人能否分享环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体现为政府借助公共财政提供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共设施,或者通过给与穷人一定的环境补贴等手段使其能够分享环境利益,进而体现社会公平。
总之,环境利益分享由于社会主体财力相连,富人相对于穷人而言在分享环境利益时具有诸多的优势,于是环境利益在富人和穷人之间未能得以公平分享。环境税具有使得环境利益分享达到社会最优水平的功效,一方面其能够缓和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分享不公,另一方面能够保证环境利益的可持续性,进而保护环境利益分享的代际公平。最后,通过环境税手段,政府对于凭借环境财政收入的专项分配,可以保障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最终构建和谐的环境利益分享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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