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

  上述环境利益分享显然与社会伦理相背离,为解决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丛林现象”,采用必要的规则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伦理基础显然是必要的。如表1所示,在管制状态下,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呈现出如下状态,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人享有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享有较弱的环境利益,因为在管制状态下行为人必要支付相应的成本以符合管制的要求;行为人之外的社会主体在管制状态下享有相对于自然状态下无法享有的环境利益,其能够分享到管制所带来的好处,虽然其无需支付监督管理成本就可以享受环境利益受保护所带来的利益。虽然,相对于自然状态,在管制状态下环境利益分享不公得以被有限矫正,因为一旦对追求环境利益的行为加以管制并追加相应的稀缺租,环境利益先前的免费享有定会向支付对价转变,这相对而言可以保护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但是,总的来说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有资源产品特性,加之财力占有与环境利益享有相关,环境利益分享未能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予以公平分配便成为必然。
  总之,正如表1所揭示,私有产权基础之上的环境利益分享,不管是在自然状态还是在管制状态,都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在自然状态下,形式上每一社会主体看似对环境利益这一公有资源产品具有相同的权利,但是,事实上由于享受环境利益需要配以相应的财力,所以环境利益显然未能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得以公平分配。而在管制状态下,规则的介入必将使得相关的受管制主体承担必要的成本,成本负担势必会影响社会主体得以分享的环境利益,相对自然状态而言,管制弱化了富人对穷人环境利益的侵蚀,穷人的环境利益通过管制得到了一定保护。但是,不管是自然状态还是管制状态,由于环境利益的分享与社会主体的财力密切相关,环境利益虽为公有但非免费享有意味环境利益分享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不公。 [2]
  (二)公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
  不同于私有产权背景之下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公有产权背景下环境利益分享呈现为另外一种态势,公有产权背景下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大致如表2所示:
  表2:公有产权下环境利益的分享效应
   富 人 穷 人 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
  自然状态 强正 强正 强负
  管制状态 弱正 强负 弱正
  表2中的强正是指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弱正是指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强负是指环境利益受到了最大限制。
  如表2所示,在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下,由于环境利益是可以免费获取的公有资源产品,任一社会主体(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无须支付环境价值成本就可以分享到环境利益,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可以自由地最大化自身的环境利益。但是,公有产权背景下的环境利益分享往往受到公共悲剧的制约,即富人和穷人对公有环境利益的最大化追逐会导致社会可享有的整体环境利益不断恶化,最终导致非理性社会结局。由于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容易导致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共悲剧,对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加以管制便成为必然。
  在公有产权的管制状态下,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享一般呈现为如下状态,针对公有产权自然状态的管制意味分享环境利益需要支付对价,对价要求往往使得环境利益分享与财力相联,这会对人们分享环境利益的行为产生激励。虽然说对价要求对于任一社会而言都算是一种负担,但是对富人而言对价要求往往对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愿望无法构成根本性威胁,相反,对于穷人而言支付对价的要求可能剥夺其已分享的环境利益,比如将先前免费开放的公园改为收费的公园将可能剥夺穷人应享有的环境利益,因为收费产生的成本效应对于一个穷人而言可能意味着很大的机会成本。对于富人而言,该费用产生的成本效应对富人的影响不像对穷人的影响那样大,相反体现成本要求的费用制度可能成为富人分享环境利益的制度保障,比如就一个特定的公有公园而言,由于费用制度限制了穷人进入公园享受环境利益的机会,从而扩张了富人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份额,对穷人而言这显然是一种不公,所以说管制状态容易加剧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不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