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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

  自然状态 强正 强负 强负
  管制状态 弱正 弱负 弱负
  表1中的强正是指就行为者而言,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弱正是指就行为者而言,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强负是指行为者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遭受了最大程度的损害,弱负是指行为者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遭受损害的强度低于强负状态下的损害。
  在私有产权状态之下,人们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大致如表1所示,即在自然状态下,也就是说对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缺乏规制的情况下,社会主体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活动能够使得其获得的环境利益最大化,这是因为,环境具有公有资源产品的特性,这使得环境的固有价值往往未能在行为者的相关产出(该产出可能体现为市场交易物,也可能为行为者自身享有)中得到应有的体现,正是由于产品的价格机制未能体现环境的资源价值使得环境的应有价值被忽视,环境价值的免费获得势必导致人们对于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在该种背景下,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便有利可图,但其往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同时由于环境具有外部性的特性,任一主体从事与环境为媒介的不当行为势必对社会其他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侵蚀,因为环境利益具有稀缺性,任一主体对环境利益的开发必将意味社会其它主体享有的环境利益的减少,特别是在环境利益享有无需支付稀缺租的状况下, 每一社会主体都有使得自身环境利益享有最大化的动力,这往往导致作为公有的环境利益未能在人们之间予以公平分配。
  之所以在自然状态下,环境利益分享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是因为,首先,环境利益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有产品缺乏产权界定,这诱发了公有产品悲剧的加剧,一是环境利益在同代人之间未能公平分配,富人比穷人更有资本将环境利益廉价地纳入创造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二是环境利益在代际之间未能公平分配,因为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每一代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缺乏对于下一代人应有环境利益的关怀,其应有的环境利益往往被剥夺。其次,虽然说享有环境利益逐渐被承认为人类应有的权利范畴,已有相应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判例对其提供保护,但是环境利益鉴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导致寻求环境利益分享正义伴有高昂的成本,所以富人最大化自身的环境利益分享时,穷人却针对侵蚀自身环境利益的行为无计可施,可见环境利益分享不公是何等的现实和缺乏正义,代际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分配不公由于下代人的缺位更是被加剧。显然,在私有产权的自然状态下,环境利益享有固有的公有属性,加之人们地位和财力与环境利益的享有成正比的现实,使得环境利益享有的不公达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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