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对策的主旨是集中社会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针对犯罪人有可能进行交流、辐射犯罪手法及经验的情况,同时阻止辐射犯罪行为人的扩散,达到把犯罪辐射控制在一定范围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措施。
(二)、隔离对策
如果由于特别严重的罪行而必须将犯罪人送进监狱,应当尽量避免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交往;因此,有必要建立独居制监狱。 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中明确了这种独居制监狱的隔离对策,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这种独居制监狱是行不通的,首先是财政保障问题,因为建设独居制监狱,花费巨大,另外,不利于犯罪人的良性改造,毕竟,犯罪人之间,除了犯罪辐射外,也有改造性的良好辐射。有鉴于此,在研究对付犯罪辐射的控制对策的时候,所提出的隔离对策,明显是有别于这种情况的。
首先,在监所实行的第一种情况,对于新进监狱服刑人员,一定要跟监狱服刑人员进行隔离,这种隔离,不是进行独居的一种隔离,这种隔离的情况是针对新进监狱服刑人员心理不稳定、对陌生环境易流露出情绪而有措施的一种集中关押新进监狱服刑人员的行为,但是不与监狱服刑人员杂居,从而避免监狱服刑人员对这类人员的恶性教唆。第二种情况,必须区别监狱服刑人员的罪错。类似的诈骗罪错,其手法及手段是有所异同的,如果对此类人员进行监狱的集中关押杂居,容易促使同类型的辐射感染,导致犯罪手法的创新与加大新发案件的侦破难度,因此,要与其他不同罪错的人员实行杂居,要有区别的放到不同的监仓进行劳动改造。第三种情况是要区别年龄层次及社会阅历,一般在对新进监狱服刑人员进行资料登记的时候,对他们的情况都作了比较详细的备案,因此在对新进服刑人员的分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年龄、社会阅历等情况,主要的一定要隔离同案服刑人员、隔离同地域人员等等,达到有效隔离的目的。以上三种情况是针对监狱情况进行分析的,类似的其他监所机关,可以引用实施,但是,相对于监所,有必要针对社会防范的角度大概讲一讲隔离对策。社会隔离对策是一种广而泛的说法,毕竟社会的隔离措施是有限的,因此,如何发挥这种有限的措施就成为了研究的对象。在另一个角度来讲,社会隔离对策要体现的是剥夺的功能,何谓剥夺的功能?按照恩里科.菲利的说法就是“剥夺”其犯罪的权利,也就是说,要促使犯罪因素在犯罪人的身上的减少甚至是消失,这种理念闪烁着的是这样一种社会人文的关怀:量刑时对罪犯的个性和犯罪时具体的社会情况的考量;建立在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概念上的对社会利益的防卫;以及基于刑罚的终极目的由报应向社会防卫的转变而引出的,对罪犯的犯罪人格的救治和对其再社会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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