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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走创新之路

  同时,由于鉴定事项多涉及高科技领域,非一般当事人的知识范畴所及,以一己之力监督鉴定显然存在困难。为了避免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专家辅助人。但是应当明确,专家辅助人既不同于司法鉴定人,也不同于专家证人,可以说,他是当事人知识领域及技术手段的扩张,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其在案件中具有区别于鉴定人的诉讼定位。《证据规定》虽然确立了该制度,但其具体运作仍有待立法加以明确。对专家辅助人的职能《,证据规定》仅有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及经法官许可辅助当事人询问鉴定人的规定,笔者以为这一功能定位仅限于庭审阶段。实际上,专家辅助人介入诉讼远早于该阶段,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行使如下职权:(1)代表本方当事人对法院聘请鉴定人的工作提出建议并有权表达本方当事人的意愿;(2)代表本方当事人对送检材料进行确认;(3)监督司法鉴定过程,对鉴定人提出问题和建议;(4)参与庭审,对鉴定结论加以研究,发表专业意见,经法官许可有权在庭审中询问鉴定人。
  
【注释】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周翠译.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89
杨良宜,杨大明.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72
徐继军,谢文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弊端评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9
谢文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弊端评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9):40.
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95-299
邓正来译.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8
李革新.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前沿.20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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