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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走创新之路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走创新之路


齐树洁;洪秀娟


【摘要】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已经初步呈现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三足鼎立之势。各种相互冲突的制度并存的状况,一方面反映了改革进路抉择之艰难,另一方面也是制度优势互补的一种尝试。然而,简单的制度叠加难以摆脱中国司法鉴定的困境,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走创新之路。
【关键词】司法鉴定;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
【全文】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一方面对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不无裨益,另一方面又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引入不同的鉴定模式。同时,在司法实务中的潜规则也逐步成型,从而构成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当前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三足鼎立的格局。各种运行模式相距甚远的鉴定制度能否并存于同一司法体制之下?鉴定模式的冲突是否存在着无法有效调和并将最终引发制度危机的可能性?在当今国内学界愈演愈烈的鉴定模式之争中,是否存在着“非此即彼”之外的第三种改革进路?以上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与思考。本文试图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推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良性进展。
  一、三足鼎立之势——中国司法鉴定模式现状考查
  现代科技的洪流席卷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诉讼领域也不例外。日益增多的新型诉讼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高科技手段的频繁运用,使得鉴定结论作为传统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今天格外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与司法实务对鉴定的迫切需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建设尤为薄弱。鉴定机构设置无序,管理多头,鉴定的启动与运行均呈混乱局面,严重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对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行,在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统一鉴定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迈出了鉴定制度改革之路的重要的一步。但是,应当注意到,这些规定在完善鉴定机制,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引入了与原有鉴定机制不同的鉴定模式。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据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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