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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应急法制的七个特点

  6.提高公共危机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民间力量的广泛参与。在危机管理领域,政府在掌控资源、专业人才、组织体系等方面虽有优势,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因此不管是在危机预警、危机准备阶段,还是在危机发生后的灾难救助阶段,都应积极吸纳和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提高危机处理效率。例如在新加坡,民防志愿者的参与受到高度重视,5万多名民防志愿者接受过基本的民防技术培训,根据所在地区编成若干小组,一旦国家发生灾难或战争,即可转为全职的民防职员和国家公务员。又如在瑞典,私人组织的参与被认为是必须的,私人组织的代表参与到危机规划和预防阶段中来与政府机关进行合作——这被称为“PPP”(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公私合作)。在美国,更是将政府与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私人组织的合作直接纳入联邦应急计划成为重要内容。总之,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已成为世界性潮流和应急法制现状。
  7.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危机防范措施的改善与演习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法定化。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危机防范意识,是形成完善的危机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的关键之一。实践证明,不论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如果有较强的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应对公共危机时就能够减少损失并减轻社会震荡。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除平时的宣传教育以外,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的危机演习同样必不可少。从国外情况来看,日常的情景训练和危机应对演习,对于提高危机管理效率、保持社会心理健康、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失、提高政府的威信等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这种演习不应当是偶然的,而应当经常化、制度化,并由危机管理立法加以规范。当然,为此需要在危机预防准备阶段就依法进行必要的人财物力投入,这也需要应急法制来保障。
  
【注释】  David Mcioughin, “A Framework for integrated Emergency Management”, Public Adminidtration review.Vol.45, special issue,1985.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参见徐高、莫纪宏编著:《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笔者曾主持一个课题组,主要通过资料检索方式,专门对英美法系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大陆法系的法国、瑞士、瑞典,前苏东国家中的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代表亚洲邻国的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的应急法制进行考察研究,包括其运用国家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应急法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有关应急法制的主要立法文件等等,收获与感触甚多,此系部分概括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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