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拿大的应急法制概况。从《加拿大危机准备法》和《加拿大危机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加拿大法律对危机的界定和分类,以及危机管理过程及相关立法、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加拿大应急法制的一般反应过程包括:危机的预防,危机的准备,危机的宣告,危机中的命令和规制,危机宣告的修改、延期和撤销,财政援助计划,补偿,国会监督,等等。通过对加拿大应急法制的现状评析,可将其应急法制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1)危机管理系统化,重视危机的预防和准备;(2)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3)实行分权,体现国家辅助性作用的原则;(4)重视国会的监督作用。
3.澳大利亚的应急法制概况。澳大利亚应急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也具有特点,这些机构主要有国家应急管理中心、地方危机管理机构。澳大利亚应急法制中,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相关的问题包括:联邦的职责,联邦反应计划和各级之间的合作,海外协助和国际计划中涉及澳大利亚的相关部分,地方危机管理制度,等等。从澳大利亚应急法制的现状来看,各部分、各地方的表现可谓优劣并存、瑕瑜互见。值得关注的做法和问题包括:(1)澳大利亚危机管理的专业性强,危机管理体系经过多次实践的检验而逐渐趋于完备,应急法制的体系层级比较健全;(2)由于危机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政府机关行为难免侵害公民权利,这方面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机制受到重视;(3)澳大利亚尚缺乏统一应对危机的专门法典,危机管理法中缺乏原则性条款。
4.英国的应急法制概况。英国危机管理的历史发展富有特色。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央层面的态度和做法、有关应急法制的立法、地方应急法制的特点:(1)在英国,20世纪80年代被称为饱受灾难的十年,这使得主要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危机规划立即受到了政治和公共部门的关注,中央政府层面上也开始重视针对危机的预防能力和灾害之后的恢复能力建设及其规划;(2)涉及英国危机应对的立法框架,包括1920年的《应急权力法案》,1948年的《民防法案》,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案,2004年的《非军事应急法案》;(3)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应急规划的制度设置颇有特点,以伦敦为代表的英国大都市的城市应急法律制度也值得研究和借鉴。
(二)若干大陆法国家的应急法制概况
1.法国的应急法制概况。法国的突发事件和应急法制也很有特色。其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法国以总统为权力中心的宪政与行政体制的特点。通过对法国公共健康安全应急防范机制的简要考察,可以看出其对预防原则的严格贯彻、安全防范体系的建立、以及计划和模拟演练相结合等突出特征。特别是法国公共安全应急法制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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