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劳教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现实困境的政治思考

  改革开放以后法治进程的加快使得劳教制度也逐步规范化,但劳教制度仍然在政府的控制下,甚至成为个别领导人打击报复的工具,程维高和慕绥新把告他们的人关入劳教所,正是利用了劳教制度在范围、对象、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模糊性。
  劳教机关作为国家的政法机关,与国家政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度,而这牵涉到国家的稳定和核心权力的行使,这些领域的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劳教制度正处于改革的最后的堡垒──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内。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劳教制度中的法律法规更多的体现了一种国家对社会、公民的控制的功能。从劳教制度整个发展的过程来看,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劳教的相关规则如劳教的范围、期限、自由度等都在随着形势在变化。劳教与其说是一项法律制度,其实不如说是逐渐成熟的一种处罚措施。是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对法律不完善的补充。
  劳教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对自由的限制的法律依据与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矛盾以及程序上不符合司法理念,时间上的不确定,这些问题牵涉到人权、自由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和所引起的社会反应。建国以后的革命传统和政治氛围,使人们已经非常习惯「积极的自由」。从政治经济体制和法治观念上没有一贯的连续性,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毛泽东又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6
  目前来看,劳教制度更多的是受到学者们和一些人大代表的批评,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普遍的置疑,反对的声音较弱。这说明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社会的声音并没有真正使这项制度达到不得不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而只有当这种危机可能会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中的形象和地位、合法性时,这样的问题才会像收容审查制度一样被取消。诚如伯尔曼所言:「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的,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7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缺一不可。但现实的问题是「一个人治与权力的文化要转向法治与人权的文化,而这一转变过程又必须依赖权力为主导,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其难度决不亚于中国古代的「蜀道」。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任务。」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