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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侵权赔偿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于海涌


【摘要】在不当得利和侵权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之际,当事人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着眼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的选择,法院应予尊重。
【关键词】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竞合
【全文】
  【案情】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被告)是广东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存款银行,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办事处开立了结算帐户。1995年5月30日原告通过被告下属的办事处误开一张金额为1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被告,但实际上双方并无任何交易关系。被告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收取了原告的160万元支票。同日被告从原告的帐户中划付了160万元进入被告自己的帐户。5月31日,被告开具一张金额为1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深圳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同日第三人将16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被告处的贷款。1995年、1996年、1997年,原告与被告进行年终对帐时,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对该160万元提出过异议。2000年8月17日原告因清理帐目致函被告,要求查明1995年5月30日汇给被告的160万元的使用情况。在查询中,被告才向原告说明该款在# 年前就已经应第三人申请划转给第三人,被告还向原告出示了第三人出具的书面申请函件,第三人在该函件中声称自己是95年5 月30日160万元支票的收款人,只是原告错划给被告帐户,据此第三人请求被告将160万元划归自己,并许诺该笔款项将用于清偿第三人向被告之贷款。显然被告接受了第三人的申请并划转了资金。
  2000年12月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侵权行为之诉,原告强调指出,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仅凭第三人的单方请求,擅自将原告的资金划转给第三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原告还一再强调,本案发生不当得利与侵权赔偿请求权之竞合,原告提起诉讼所针对的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时效应自2000年8月17日起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最终按照不当得利审理了本案,并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提起上诉并要求按照侵权行为审理本案,二审法院认为:由于金钱一经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因此被告获得该票据款项后,再开具支票将160万元从被告帐户内划付给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犯;鉴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符,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确定本案的案由正确。原告上诉认为本案存在诉讼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本院不予采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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