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谈判清单覆盖范围有哪些(下)

  除了在附件一和附件二承诺受管辖的门槛值之外,GPA成员还必须在附件三所有其他采购实体应遵循的限额标准作出承诺。挪威、美国在附件三承诺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起点金额是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美国还罗列了货物和服务适用25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一些实体。加拿大在附件三承诺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起点金额是355,000特别提款权,采购工程的起点金额是5,000,000特别提款权。
  以上简要介绍了GPA成员的3类采购实体对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门槛值。结合国内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门槛值或限额标准并不是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标准。我国现行法律认为,没有达到门槛值或限额标准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这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方面均行不通。没有哪个国家将门槛值作为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依据。因此,要加入GPA,必须修改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门槛值或限额标准只是反映法律对采购实体的规范程度和不同的管理要求,并不是说没有达到门槛价的就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
  其二,没有达到GPA的门槛值仍应受我国《政府采购法》管辖。几乎所有的缔约方均明确地在本国法律中规定,属于GPA调整范围的,自觉履行义务。不属于GPA规范的,必须遵守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些部门认为,不递交出价单或者要求门槛高些,可以不受法律规范,仍然按照传统模式进行,这是不符合法治理念的。
  其三,现行的限额标准必须予以规范。有关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是200万元,达到这个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使用国有资金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国内外的投标供应商均有资格参加。这样一来,即便我国许多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未纳入到GPA管辖,但依据这部法律进行采购,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论是否为GPA的成员均能进入我国的市场,而我们却进入不了GPA其他成员的政府采购市场。另外,依照这部法律进行采购的限额标准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相冲突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每年中央和地方的限额标准均系不一样,中央采购实体的限额标准是由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则是由省一级政府公布的。比如北京去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笔者对比了10来个省的限额标准,几乎都不一样。不同的限额标准会导致合法与违法的性质一样,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法制统一原则。此外,法律要求具备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根据《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目录以内和门槛以上这两个标准将会导致对政府采购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适用范围的不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