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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地看待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化从根本上来说是构建的,而在表面上似乎表现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幅不断变化的图景。根据对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法律职业的观察,波斯纳认为此前法律的职业发展包含了传统职业主义的一切弱点,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法律就在一种“好”的意义上更为职业化了。这是因为自彼时以降,法律职业特性的彰显就不再通过职业神秘性的培养,而是在韦伯称之为“理性化”的过程中完全以理性的方法置换职业的神秘来实现的。这种转变可以通过下述一些事例观察到: (一) 法律知识已经不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来自其他学科的知识正日益成为影响法律和法律理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二) 魅力型性格也不再成为法律职业者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日渐分离,法律学术产品主要来自学术界,实务界人士大都抱怨学术成果与自己关心的问题毫不相干; (四) 职业内部分工更趋专业化和等级划分; (五) 职位的提升也有了严格的标准,譬如获取教授职位不但有论文发表的要求,也有了同行评审的要求等等。〔1〕( P221 - 225)“好”职业主义的本质就是将一套专门化知识运用于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活动上来。但是,在波斯纳看来,与其他职业相比,法律职业在理性化的道路上并没有走得太远。[6]原因部分的在于法律与政治始终紧密的纠缠在一起,而政治在某种意义上是抵制职业化的;部分的原因在于道德理论、宪法理论作用于法律的情况增加了,而道德理论和宪法理论都既含混又有弹性。这些理论还是一种神秘化,一种替代了传统“法律是自给自足的且与外界隔绝的学科”的说法。
  从波斯纳对法律职业从“好”和“坏”两个方面的分析中,我们也只是发现所谓职业的“好”或“坏”仅仅主要是由于维持职业特性的方法有着本质的差别,前者是通过职业技巧尽力营造职业的神秘性来实现的;后者则主要通过理性方法的广泛运用来突出其职业特性的。但两种职业主义的目的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为获得该种职业的独占特权和由此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因此,波斯纳认为,法律要成为真正的职业,希望在于 ——“超越法律”。这就要求在法律学术上,我们要比现在更强调经济学、统计学、博弈论、认知心理学、政治科学、社会学、决策理论以及相关的学科。同时还要加入一个伟大且友好的全国性运动,迈向一切形式的生产活动的职业化。〔7〕(P244) 也就是说,法律知识成为一种开放的体系,以及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广泛职业化,才是法律真正职业化的社会基本条件。
  四、超越集团利益的法律职业化
  在今天,没有人会否认职业法律家阶层对西方社会法治秩序的重要作用和地位。1831 年,一位法国律师 ——有人称其为历史上最具观察力的旅行家〔8〕(P389 - 390) ——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考察了美国的民主政治。在美国,他看到了民粹主义与律师精英主义之间的对立,平民政治的基本信仰与对合法权威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他也看到了“多数的暴政”与受制约的民主机制之间的对抗,最后他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法律职业阶层在美国的民主政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自此以后,法律职业阶层是民主社会中法治秩序的中流砥柱,以及法律职业化是法治社会基本特征的观念,就成为关于现代西方社会的基本共识。二战以后,随着西方文化和思想的传播,国家法治化以及围绕法治国建设推进的法律职业化几乎已经成为战后民族国家进行民主政治改革的一致方向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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