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谨慎地看待法律职业化

  韦伯从“职业”这一概念中提炼出一种职业伦理或职业精神。通过研究新教伦理与这种职业精神之间的关联,他不仅揭示了导致资本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敏锐地发现了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职业选择和职业吸引的精神动力,提出了“职业责任”这一概念。韦伯认为,在现代经济秩序中,资本主义精神的伦理基础就是“只要干得合法,赚钱就是职业美德 和能力的结果与表现”,他把这种职业美德和能力看作是生活在资本主义秩序之下的行动者的职业责任。个人只要介入市场关系的体系中,就要被迫服从这一基本规范的约束,否则终将被排除到经济舞台之外并被扔上街头,成为失业者。职业责任“是资本主义文化的社会伦理的最重要特征”,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基础”。“它是个人对其职业的内容应当感觉的而且确实感觉着的义务,无论这个内容包含着什么,特别不管它在表面上是利用个人的力量,还是仅仅利用个人的物质财产 (作为资本) 。”[4]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路德教派的“天职”思想和韦伯所概括的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基础 ——职业责任之间既有关联,也有差别:“天职”思想显然给了韦伯某种启迪,韦伯把职业责任的精神内核界定为“个人对其职业的内容应当感觉而且确实感觉着的义务”,能为一个人应当遵从的义务必定在他的内心有着一种强烈召唤和指引他去往某个方向的意义,个人对这种召唤的顺从和回应类似于天主教徒对上帝的“信仰”,这是韦伯职业精神或职业伦理的思想基础。但是韦伯并没有把这种职业者应当感觉着的义务看作是某种神明的意旨而必须接受、顺从的东西,而是看作行动者的一种理性选择。在合法的范围,尽可能获取最大的利益就是一种职业美德和能力。简单来说,路德教的“天职”思想隐含着世俗社会的个人为某种职业而生,即个人应当永远谨守上帝所赋予的地位和职业,应当把他的尘世活动限制在既定生活地位所界定的范围之内的宿命观,对职业的忠诚就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表达,因而“天职”是宗教式的。但在韦伯的职业思想中,职业人士不是为职业而生,而是靠职业谋生,职业意味着个人对生活于其中的某一领域规范约束的被迫服从,不然他就会被排除在游戏规则之外,丧失其生活和存在的方式。职业决定了职业者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职业塑造了他,并在他的内心建立起了对这种职业的“信仰”和荣耀。
  韦伯认为,现代化的标志就是越来越多的活动为理性所统治。韦伯也正确的预见到了理性方法的增加会促成世界的脱魅,因为理性使各种活动都变得非神秘化了,变得日益明朗和公开化了。[5]职业化正是理性方法在某一社会工作中广为应用的结果。
  三、法律职业化 ——集团利益的考察
  对利益集团在制度变迁和政府决策过程中作用的关注,首先发生在政治学领域。被公认为研究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的理论家”詹姆斯•麦迪逊给利益集团下了这样的定义:“为某种共同的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管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或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的和总的利益的。”〔4〕( P13)西奥多•洛伊与麦迪逊一样认为利益集团是有害的,他从四个方面对利益集团的害处提出了批评:扰乱和破坏人们对民主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的期望,并表露出对民主的不尊重;它使政府变得无能,不能计划;它以关心管辖权限 (由哪些人做出决定) 来代替关心正义,使政府道德败坏;它用非正式的讨价还价来反对正式的程序,削弱了民主组织机构及其制度。〔4〕(22) 当然,也有人认为利益集团的存在并不一定就是有害的,在现代社会多元利益集团本身也许就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5〕( P10) 利益集团的出现来自于经济人的本性,来自于部分人对共同利益维护的本能,它既不会自动消除,也不能被强制消除。只能用利益集团之间的“遏制与平衡”来加以控制。当然,如果社会中不能形成各种利益集团相互抗衡的格局,则利益集团的存在是有悖民主运作程序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