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谨慎地看待法律职业化

  今天,当我们说到“职业”时,它不仅是指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体为自我的生存和发展而从事的一种工作,它的含义远比要求人们以一般的聪明才干、经验以及业内相传的技艺稳定而持续的在该领域服务丰富的多。“职业”不仅仅意味着一种特定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关系,它还表示着一种特定的职业信仰和职业责任。职业化不仅意味着专门的技能训练、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 (有时则是高度) 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1〕( P10) 在现代社会,职业化还意味着某一特定的行业不是一个可以自由进入的领域,而是一个受到诸多限制的工作领域:首先,它要求从业者在开始职业的工作之前,接受长期的专业知识教育;其次,从业者还被要求经过一个难度较大的统一考试;再次,它一般还要求从业者须经过一定阶段的职前训练;第四,还应经过权威机构的特别许可;第五,它要求从业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仅仅如此简单的描述,还很难突出职业化相对于“外行的”或“业余的”之间的不同,也即哪些工作可以称之为“职业”,那些则不能够。我相信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法律文化语境下,“职业”范围的含混和难以界定足以令哪些最睿知的学者也望而却步。个中的缘由,在于作为任何一种职业,其职业知识的建构和职业价值取向都是多元化的。
  二、“职业”的现代意义
  耶林比较早的建构了“职业”(Beruf ) 的概念。韦伯在自己的社会理论中发展了这一概念,并赋予它“理性化”的含义。耶林认为:“通过‘职业’一词的社会含义或客观含义,即一种主体资格或者是一种召唤某人去完成某项事业的内在声音,我们得以理解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通过它,个人把自己持久地摆在某种社会位置上 ——这就是他/ 她的社会岗位。当某种职业与主体谋求生计的经济目的结合起来时,它就被称为一种‘行业’或‘业务’。因此,行业或业务是作为主体生活的目的和手段的全部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生活的目的’一词,我们建立了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过‘生活的手段’一词,我们建立了职业与主体之间的关系。”〔2〕( P38 -39)在耶林看来,职业不仅是一个人赖以谋生的手段,它还是人的一种社会存在方式。通过“职业”的桥梁,主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联得以建立。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的整个权利结构和知识结构/ 话语结构都是以某种职业结构的面目出现,一个人的职业背景决定着其是否有资格就某一问题发言、并使其立场和主张取得专业的权威及说服性。虽然没有足够的资料显示韦伯关于职业的理论曾经受到耶林思想的影响,但是在韦伯“作为职业的学术”和“作为职业的政治”两篇重要演讲中,从他强调职业对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模式影响的观点中我们还是发现了耶林思想的许多痕迹。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从路德教“天职”(德文 Beruf,英文 Calling 也有人称之为“志业”)这一概念的现代意义出发,开始建构他的职业理论。路德宗教改革的思想基础之一就是把完成世俗事物的义务尊为一个人道德行为所能达到的最高形式,对个人而言“上帝所接受的唯一生活方式,不是用修道禁欲主义超越尘世道德,而是完成每个人在尘世上的地位所赋予他的义务。这就是他的天职。”〔3〕一个人如果以修道生活放弃现世责任,则是自私和不道德的。相反,他认为在任何场合,履行尘世的责任,是使上帝接受的唯一生活方式。韦伯通过对路德自 1518 年到 1530 年社会活动和思想的考察,得出结论认为,路德的宗教思想与他所主张的现代资本主义精神,或者说与任何其它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精神没有任何关系。路德的职业概念是传统主义的,他所谓的职业,是某种人类必须作为神明旨意而接受、顺从的东西。路德式的职业思想所宣扬的是服从权威和接受既成事实。因此路德派意义上的职业概念本身,对于韦伯所要讨论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问题,只具有不确定的联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