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地看待法律职业化
刘治斌
【摘要】法律职业化是国家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从历史考察和理性分析的视角来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职业阶层首先是一个利益集团,其次才是一种“职业”,是一个知识 、思维方式和信仰共享的共同体。因此,在我们积极主张和推动法律职业化发展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职业集团与生具有的利己本能,在法律职业阶层同样根深蒂固。如果没有社会不同分工的普遍职业化以及法律职业本身对集团利益的超越,我们就有理由对法律职业化持一种谨慎的态度。
【关键词】职业;法律职业化;利益集团
【全文】
一、职业化的回顾
在当代中国的语境和知识谱系中,法律职业、法律人的观念不仅是现代的,也是外来的。其作为一个独特的、内部同质一体的利益共同体的建构,以及其作为一种独特职业所承载的社会意义,是颇值得我们谨慎看待和认真思考的。
仅仅在几年前,法律职业在我国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领域 (尤其是作为一种独特的职业而言),而今,知识界已经形成了关于法律职业化与法治国家建设存在密切联系的共识,法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也已经正式启动。从历史上看,法律从业者 (特别是法官) 历来就没有形成过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中国古代民间的“讼师”、“刀笔吏”、“刑名师爷”虽然也是司法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人物,从社会学的视角观察,他们或拜师授徒,或世代相传,熟稔律法,精于词讼,为地方行政官兼司法官决狱断案所不可缺,这些人的活动似乎也具有一般意义上“职业”的特点,但是这种“职业”与现代语境下的“法律职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实际上首先都是朝廷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吏,其司律决狱也完全是行政管理式的,所谓的“司法”乃是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律从业者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就连律师在 20 年前也是吃国家“皇粮”的“干部”编制,法官更是从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对待。目前,虽然法官职业化已经由理论探讨转入制度建构,但是整个社会的法律从业者同质一体的发展,即所谓的法律共同体尚未形成,不同法律从业者之间还缺乏必要的职业认同。至少,社会其他行业还没有或者说暂时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职业作为一种职业的独特所在。
考察西欧社会的法律职业发展,人们也许可以把其渊源一直追溯到古罗马[1],但是严格说来,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产生于 18 、19 世纪[2],与西欧社会现代资本主义的奠定直接相关联。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在近代欧洲的兴起原因是多方面的,北京大学郑戈博士认为,首要的原因在于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不仅伴随着教会和君主国之间的政治权力争夺,同时还伴随着新兴市民阶层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与教会权力和封建君权的斗争。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或为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官僚机构,或为寻找在政治、经济和宗教冲突中的利益代表,都需要大量掌握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他们服务,由于法律是西方传统上最具正当性的统治工具,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员就成为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当然人选。其次,贸易和商业的繁荣使得经济关系复杂化,经济交往中的纠纷和冲突日渐增多,为减少交易成本、维持交易秩序,也需要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加入到经济活动中来。再次,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正处于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已经严重动摇,新的社会统治力量还没有取得决定性影响地位的社会失序时期,而法律在管理复杂的多元社会方面的特殊优势使它成为社会需要的规范形态,[3]相应地,那些受过法律教育、掌握了法律知识的人士就成为管理社会所必需的专业人员。法律职业也就越来越成为一个专门化的职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