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确信”是法官的个人内心状态,其他人无从知晓,法官确信的是什么,是“被告人杀了人”,还是“被告是无辜的”,只有法官自己才清楚,那么,我们如何判断法官的认定是基于其确信而不是恣意妄为呢?换言之,当法官认定“被告杀了人”时,我们怎么知道他究竟是真的相信“被告人杀了人”呢还是挟私报复?当法官认定“被告人是无辜的”时,我们又怎么知道他究竟是真的确信“被告人是无辜的”呢还是在徇私枉法?虽然有学者提出了“心证公开”制度,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法官公开的究竟是不是其真正的“内心确信”,我们还是无从知道。
(二)对诉讼中“事实”问题的分析
笔者以为,在证据学理论中,之所以发生诸如“客观真实”还是“主观真实”、“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或“确信真实”等争论,其实产生于我们对“事实”一词的误用。
既然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逻辑推理过程,那么,法院的判决就不是以事实为根据,因为在一个推理过程中,结论的前提是一个或几个己知的命题而非一件或几件实际发生的事实,逻辑学上所称的命题在诉讼中就是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如果说法院判决是三段论逻辑推理的过程的话,那么,其根据只能是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当然,是一方当事人真实的事实主张,即真命题。虽然,命题与事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与特定案件事实有紧密的联系,即命题总是关于事实的命题,当事人的主张总是关于案件事实的主张,甚至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与事实是否相符,即当且仅当被告人杀了人时,检察机关“被告人杀了人”的指控才是真的,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但是,命题却不是事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却不是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使是真命题、真实的事实主张也是如此,这正如一幅中国地图并不是中国领土本身一样,具体而论,事实与命题,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与特定的案件事实有如下区别:
1、事实是一个实实在在发生的过程或状态,“世界包含事实,而事实是不论我们对之持有什么样的看法而该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的东西” ,事实在时间上是连绵不断、生生不息的,在空间上是浑然一体的,从宇宙大爆炸到地球的诞生,从生物的产生到从猿到人的进化,一直到我正在写这篇文章,是一个事实,只是人为的需要,我们才把作为整体的事实分割成无数的事实,也就是说,在不同的时间发生过无数的事实,在同一时间不同的空间也发生了无数的事实,这些经过分割的事实都是特定的、唯一的,而且,事实在发生的同时也就永久地、不可逆转地消灭了,比如,原告借了1000元给被告,这一事实一定发生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某个特定的场所,借钱这个事实以及借钱的每个细节,诸如商谈、签约、点钞、出具欠条等,一边发生着,同时也一边消失着,世界正是由古往今来无数事实组成的,“世界是事实的总体” 。而命题,则是“指符合一定规范的句子,另一些人却把它理解为指这样句子的意义” ,无论怎样理解,命题都与我们的语言陈述有关,是我们关于事实的描述,一个命题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都不失其同一性,当事人的某个事实主张,比如“被告借了原告1000元”,无论是在一审、二审都是同一事实主张,但是事实却非如此,即使是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金额,前天发生一笔借贷与昨天发生一笔借贷,却是完全不同的事实。概而言之,事实是客观世界的现象、过程、事件,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命题,则是我们的语言,表述的是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判断,因此,真命题的总和构成我们的知识体系。
2、在某一特定时间、地点会发生无数的事实,而命题则是我们有意识、有目的在这些事实中抽取、选择而作出的陈述,事实是自在自为的,而关于什么事实的命题却是我们基于特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比如,在一起被告被控杀人的诉讼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自然要求他把他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他说,某年某月某日,他看见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了争吵,被告人拔出匕首,猛刺受害人……,这是标准的证人证言,如果说他不这样说,而是说他看见受害人骂了被告人,又给了被告人一记耳光,过了一会儿受害人就倒下去了,当时他还看见蓝天白云之下,一群小鸟从他的头顶飞过……,他陈述的虽然可能都是事实,但却不是证言。
3、事实就是所发生或存在的一切,因此,事实就是事实,它虽然是使命题成为真命题或假命题的东西,但事实本身却谈不上真假,就象一首诗无所谓轻重一样,说一个事实是假事实,固然自相矛盾,说一个事实是真事实也是没有意义的,说一个事实是真事实,就象我们说“高”很高一样,问一个事实是“真事实”还是“假事实”就象问“高”本身有多高一样,所谓“客观事实”,其实是对事实客观性的强调,并不意味着还有相对应的“主观事实”,同样,无论说法院的判决根据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或“确信真实”的事实都是无意义的。你既然认为某种状况是事实,那这种状况当然是客观的,因为“事实属于客观世界……事实不是由我们的思想或信念创造出来的” ,你既然认为某种状况是客观的,你当然就是确信无疑的,你不可能越过自身而且抽象地考虑那些在你看为是事实的东西是不是事实,否则,就是自相矛盾。命题表述的是我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判断,而我们的认识、判断既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因此,命题才有真假之分。命题与事实相符,是真命题,反之为假命题,关于命题的真假,亚里士多德在基《形而上学》一书中有一段著名的文字表述,“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 。将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解释、翻译为现代哲学术语,就是“语句是真的,如果它与现实相一致(或它符合于现实)”或“语句是真的,如果它指示着一种存在着的事态” 。同样的道理,案件事实本身无所谓真假,只有当事人的主张才有真假可言,因此,在诉讼中,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是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而不是案件事实,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需要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或证伪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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