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话,笔者认为,可以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或者直接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实质性的权力。虽然公权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可为,如果按照笔者上述的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或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实质性权力不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了吗?这不是在越权吗?笔者认为,并不能一概而论,当初
宪法并未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未规定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等法条,但是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这样的条款设立,而且情势变更的原则,也需要这样做。考虑到当时我国五级政权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未设立常委会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提出乡镇决策事项相对较少;政权不宜层次过多;人大代表较少开会方便;监督范围相对较小;体制不衔接等理由,不赞成乡镇设人大常委会。但是经过实践的证明,这种不赞成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的提法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趋势,乡镇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考虑到我国法律的制定都是以成文法为主,笔者认为,在法律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之前,可以先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某些常委会行使的职权。
(三)切实作好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
俗话说的好:“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乡镇人大主席对于搞好人大的监督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做好乡镇人大主席这项工作,应该切实为乡镇人大主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消除基层干部对人大主席是二线职位的偏见。要加强乡镇人大主席的思想工作,使乡镇人大主席充分认识到乡镇人大不仅肩负
宪法和法律在乡镇贯彻实施的重任,在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乡镇人大主席作为乡镇人大的领军人物更是肩挑重担,懈怠不得。要改变他们“船到桥头车到站”的消极思想,强化责任意识,促使人大主席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善其能,尽其责,有为而有位,推动乡镇人大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建设法制乡镇贡献自己的一份能量。要加强对人大主席的业务知识培训,乡镇人大主席是一个业务性强,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的职务,很多新任人大主席不少是从乡镇长、副书记转任而来,对人大工作有所了解但不够深入,业务不精,县人大作为乡镇人大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大的指导,注重密切联系,强化业务培训。乡镇人大主席也应顺势而为,转变自身定位,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政治观念和群众观念,做到“打铁还要自身硬”,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好乡镇人大的重要作用。对此我深有感触,我也是从镇长转任而来,长期奋斗在为农服务的第一线,刚开始情绪上确实有一些波动,是碌碌无为等退休,还是站好最后一班岗,但我最终选择了后者。各级党委、政府要为乡镇人大主席营造宽松的环境,不少乡镇人大主席都直接参与了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分工,任务繁重,牵扯了绝大部分的精力,甚至出现了“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的现象,我们认为党委要从统筹大局出发,切实改变乡镇人大主席兼职过多的状况,加强人大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副主席、专职秘书,对主席、副主席的安排要注重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方面搭配,既要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有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年轻同志,促进乡镇人大工作蓬勃开展。就人大主席自身而言,除了做好人大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促进人大工作有机的融合到中心工作中去,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一方面,我们范水人大主席团就十分注重,多年来,我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两名主席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参与招商引资、集镇建设、建筑三产等经济活动,积极支持了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人大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