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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2.乡镇人大主席的配备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由于乡镇人大主席赋有联系代表的工作,而这项工作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所以说乡镇人大主席的配备程度高低决定监督力度的强弱。但是,很多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非兼任和专职常务副主席一般由年老体弱、有一定资历的乡镇干部担任,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位成了安置性职位,另一方面,人大主席存在着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易给人们造成乡镇人大是“二线”人做的工作,与乡镇党委、政府相比处于次要地位的印象,有些乡镇人大主席由于年纪较大且身体状况较差,实际上这些得使得人大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3.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应该加强,法律职权应该有所扩大。如笔者前面所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没有常设性的机构,只是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一些权力,而且这部分权力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不改变当前法律体系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给予人大主席团类似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呢?或者是直接废除人大主席团而乡镇人大常委会呢?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加强乡镇人大监督权的若干建议
  (一)理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党委、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
  乡镇党委是领导核心,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人大在党委的领导下,监督政府工作。首先,乡镇党委要增强人大意识,树立依法执政的观念,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能把乡镇人大作为乡镇的一个工作部门来对待和使用。要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抓落实,做到领导负责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乡镇党委一把手要经常过问人大工作,帮助人大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其次,乡镇人大应当主动争取和接受党委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乡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保证党委的合法意志能通过人大程序得以实现,并善于在党委的领导下大胆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再就是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认识到乡镇政府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乡镇人大负责并主动报告工作,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乡镇人大评议,并根据评议切实整改,在重大问题上争取人大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性机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权
  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法律地位或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 14日《湖南日报》一则不显眼的消息——《新晃侗族自治县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引发宪法学家和人大工作者的高度关注。2001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暂行规定;次年5月,乡镇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划出台。乡镇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分配及运行以法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规程为样本,对现行乡镇人大体制既换汤,更换药。乡镇人大常委会职权划分三项:一是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等11项;二是人事任免权,个别任免副乡镇长、决定主任和乡镇长代理人选、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正副乡镇长辞职、任免乡镇财政所等12个站所办负责人;三是监督权,有听取汇报、审议决定、调查、执法检查、个案交办等9种监督方式。乡镇人大常委会的产生、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职权(常委会十五项、主任副主任十项)、组织程序和经费保障等设计缜密。如常委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政府的候选人由乡镇党委提名,各站所办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提出任免方案,征得乡镇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由乡镇长提请。 2002年初,23个乡镇产生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任命站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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