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乡镇人大虽然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还适时召开专题人代会,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但是事实上乡镇重大问题的决策均是由乡镇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乡镇人大通常只是宣布先于人大会议召开的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中已经产生的决策。使乡镇人大很难监督政府的决策行为。另外,由于乡镇党委而非乡镇政府是乡镇重大问题的实际决策者,而法律未赋予乡镇人大对乡镇党委监督的权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法律上讲作为乡镇权力机关的乡镇人大,事实上在乡镇权力机构中,地位最弱,这样的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就可想而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本身是一条很好的条款,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日常工作的监督,但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如果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在人大闭会期间联系这么多的代表,工作量是非常大的,监督的力度肯定是不够强的;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监督作用弱。我国的五级政权,惟独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这对根本政治制度和宪政体制来说是不完整的,另外,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乡镇人大决策的事项已经越来越多,而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性机构,仅仅依靠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去联系代表,然后提出对政府的评议,监督,这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必须采取措施加强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的监督力度。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薄弱的原因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党委、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得到尊重。很多地方的重大决策、事项都是由乡镇党委决定,没有考虑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乡镇政府在对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问题上,则认为这是与政府对着干,没事找事,挑刺儿,严重影响到人大监督工作。而且,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员是本乡镇的核心决策人员,握有事实上的人权和财权,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及日常办公所需的经费没有列入镇财政预算,或者虽然已列入财政预算却未能很好地执行,人大主席团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时,所需文件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无固定经费来源,每次都得临时找乡(镇)长审批。这就使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心有余悸”,不敢监督,即使监督也显得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