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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

  婚姻合同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合同。在婚姻合同中,一方在离婚时很有可能被感情所困扰。研究表明,女性在再婚市场上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116] 对将来前景的不利因素会使女性在离婚谈判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前文提出的签订某一些协议前,双方必须取得独立的律师意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种滥用对方感情脆弱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前所述,婚姻关系又充满了利他的、互信的和互助的精神。但是,我们又不能保证不存在一方利用这样的关系欺诈、隐瞒对方的可能性。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向对方隐瞒自己对婚姻的态度或者自己的财产状况,以便在离婚时处于有利的地位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在签订婚前、婚后协议或离婚时,要求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方面的信息,意在消除这样的机会主义行为。除了婚姻法的这些特别规定外,一般合同法在减少婚姻合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普通法中,自愿、胁迫、误导、显失公正等规则在减少合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中国的《合同法》中,自愿、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反欺诈、胁迫原则,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原则同样也是消除婚姻合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工具。中国的法院也已经具有在婚姻关系的处理中运用这些工具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解释(二)》没有写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条文,但是没有理由排斥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援用这些原则的权力。
  有了好的、清楚的法律规则,有了解决婚姻合同关系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条款后,法院还必须面对婚前或婚后协议已经实施后的偶然事件。法院的焦点问题始终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协议进行重新审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时,人们通常会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考虑到这一问题,他们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另外,从有效避免风险的角度考虑,婚姻合同当事人的哪一方更具有承担这一偶然事件风险的能力。[117]
  我国《婚姻法》对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或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偶然事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除了有第三人因素的考量而允许法院事后变更抚养协议外,也含有对由于将来偶然事件而使得原先的协议抚养费规定远离现实的考虑。因此,在这两种原理下,该条都是可以得以合理化的。例如,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物价消费的大幅攀升而使子女难以靠原先双方协议约定的数额生存,那么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对这一偶然事件引起的抚养问题重新协商。同理,子女后来遇到车祸或严重疾病造成的生活费用飙升的偶然事件时,法院也可以对这样的情况要求父母作出有关子女抚养的重新安排。在如上的情形下,如果父母事前考虑到了这一因素,那么他们一定会事前对这一偶然事件进行协议规定。另外,跟子女相比,父母都是这样偶然事件风险的更佳承受者。保险市场也提供了这种偶然事件处理的保险安排。对在协议双方当事人身上发生的偶然事件,现代婚姻法从双方及时适应离婚后的新生活出发,一般不再重新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婚前或离婚协议。从哪一方是这一偶然事件的更佳承受者考虑,任何一方都是自己遭遇车祸或患上严重疾病的更佳风险承受者。一般的保险安排很容易解决这样的问题。再有,要是双方事先考虑到这一问题的话,他们事前在协议中也会作出同样的安排。
  五、结语
  本文从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出发,讨论了我国婚姻法改革的一系列问题。从有效信号功能和有效分离功能的角度看,现代西方和中国婚姻法的改革都犯了有效分离功能不足的错误。我提出的三种婚姻形式在保留婚姻有效信号功能的同时,着眼于更好地发挥婚姻的有效分离功能。在分析三种婚姻形式时,我对离婚后当事人扶养安排、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问题作了充分讨论。在经济补偿问题上,无论对无过错婚姻中家庭特定资产的保护(依赖利益)还是对契约婚姻中家庭特定资产投资的保护和部分预期利益的保护都使相关的当事人得到了更好的补偿。这使得现在一部分份依靠经济帮助途径的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使用经济补偿的方法。经济帮助的方法由于缺乏合理的公共政策原理而应该在婚姻法改革中被删掉。在契约婚姻中法院应该把过错作为在离婚时考虑经济补偿的要件以促进互信、利他、互助及和谐的婚姻关系和减少这一婚姻合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现行《婚姻法》第46条第(1)和(2)款已经无保留的必要性。由于该条第(3)和第(4)款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法而达到相同的目的,因此《婚姻法》第46条可以在改革中删去。因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家庭婚姻、财产和子女的偏好各有不同,我建议保留我国《婚姻法》的优点部分,也就是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及离婚协议就离婚后的扶养、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及抚养问题进行协议安排。有了好的规则,婚姻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则可以通过婚姻法或一般合同法进行处理。如此的改革将使中国的婚姻法内涵更加合理,也更加适合婚姻市场的现实。
  
【注释】  作者单位:香港大学法学院。
G. Becker, An Economic Approach to Human Behavior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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