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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法律的特征

  说到底,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只不过它的规范功能太强大了而已。当你第一眼看到冰时,也很少会意识到那就是水,道理是一样的。法是社会的产物,就必须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与社会中的其他因素——政治、经济、文化等能够完美地配合而不受任何一方的制约。这样的法,在自身上是独立又完整的,在外界是切实而有效的。它不仅值得信赖和遵守,更很容易去贯彻和遵守。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所要的法的第二个要素特征便是“实”,只有“实法”才有现实意义,才不会被架空。
  法与道德
  这个话题真的确确实实是中国人的话题。因为在西方,法德很早就按各自的道路发展了,尤其是法律,一直起着主要的作用。而在古代的中国,法尚不全面——很大程度上只是“刑”而已。即便如此,我国提倡的“德主刑辅”也“更进一步地把法律的地位定位在到达之后”,中国社会古时是“德治”,按有些人说的,也就是“道德就是法律”的情况。这种德法不分的统治虽然维护了封建专制(“封建”一词不太准确)的持久稳定,但在当今文明民主的社会是不可取的。封建的“德”很大一部分在把等级在思维上转化为人们的定式,在行动上转化为一种习惯,而在没有专制的民主时代,我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找出那样的一种道德:它既不把等级观念灌入人心,又能使所有人自觉遵守。因此,法治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前文提到了黑格尔在其《小逻辑》中谈到人类社会发展中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的反复更替,依我看,道德与法律也表现出了忽即忽离的发展波动。这一点从西方法律的发展即可以看出,不再多述。因此,我国刚从“德”中解脱出来的法必将继续“独立”地走下去,成为一种最重要的、第一位的规范;但在遥远的以后,我相信,法德亦会相互靠拢。
  这里要说明一点,法与德不应该也不太可能完全对立。法的“独立”与和道德的对立是完全不同的事。在此,我们可以听听法国人乔琪•雷诺(Georges Renard)有趣的看法。他说,他在瑞士曾看见一部用一头牛和一匹马同时拉着的车,而且走得四平八稳。我们可以将那个“马”看作法律,“牛”当作道德,按我国学者王伯琦先生的说法,将快马的绳勒一勒,牛再加几鞭子,就稳定了。而且他指出,应该“把含糊的总体观念往后拉一拉,就个体的人格观念加重地多鞭几下,多讲些普遍抽象概念的逻辑推演,少讲些个别具体情理的实践体会”,(3)但这一切,都要在了解“牛”和“马”的脾气性能的基础之上。
  我们知道,“德”是一定阶段的人们的普遍的是非观,符合道德的事物,在人们心中即是“美”的。若我们的法能与德不即不离地相互协作,共同进步,我们的“法马德牛”能齐头并进的话,那么,我们的法也必将是人们心目中的“美法”,这也是我国未来法律的最后一个特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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