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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法律的特征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自由”绝不是那么绝对的,不是能做自己想的任何事的权利。那些都不是社会性的自由,当然,在人类社会之外,再谈自由也没什么意义——因为自然法则与我们现在讨论的法律毕竟是两回事。
  这就带来了一对可怕的矛盾:法律对人的限制与自由。实际上,我们发现,某种限制或者约束倒会使一些事更值得去做,或是更愿意去做。这种相反相成的事情也发生在法律身上。如果我们参加体育运动,我们就很容易发现:正是篮球场上的各种繁杂的规则让这种游戏充满了趣味,我们能尽情地展示我们的身手。我无法想象我们每个人都在篮球场上像打橄榄球一样横冲直撞。因此,在法的约束或限制下,人们在实际意义上并不会缺少自由,反倒可能因此多了一些自由。这也许很难理解,但我们可以觉察到,我们很难容忍对我们极为不利的事的发生,假如这件事多大多数人不利,那么这种“难以容忍”很可能会化作行动,人们会去消灭这件事——或者是做这件事的那些人。但法律却明确了哪些东西不应该做,也阻止了多数人的“除害”行动,使得行为人在行为时可以在不违法的范围内任意活动,而不必担心会不会哪天因为触犯了什么人的什么利益而遭到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难道这还不叫“自由”吗?我可以把这形容为,如果你站在世界的边缘,法律会在有悬崖的地方明显地插上个牌子,防止你掉进“对大众有害”的危险地带,(当然,你自己无视牌子是个例外)也同样防止那些心怀不轨或满腔愤恨的人将你退下去。这样,你就永远保持着相对的安全——而这可是自由活动的前提!
  3.法与人权
  当一部法律本身成为多数人共识的具有“好”的“品质”的法,并能够保障人的行为的“安全”时给以人们自由的时候,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它的却在保障人权。如此说来,人权是很重要的了。过去,我国甚不重视人权——或者确切地说,具体的个人的权利。但经过近年的发展,人权在法律面前的形象越来越高大了。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人毕竟向往自由与光明,这是古今中外共同确认的美好的标准。正如我刚才所说,在悬崖边活动时,法律只需插上一块标明悬崖的牌子,这就够了,并不需要规定每个人应按什么路线上坡下坡,上山下山。至于其他,那是他们自己的事了。法律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但它应该是服务于人的,是站在“人”这个大字之下的。反过来说,如果法不能给人们什么,人们又凭什么、为什么要去遵守它呢?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人权”中的“人”指的是什么——是以整体出现的人民,还是单独的个人,或者二者都有?这也许比前一个问题更加复杂,但是我们可以参考黑格尔眼中的人类发展的价值上的规律,他认为,整个世界的发展轨迹就是概念的演绎,人类美向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生存状态的进步都必然伴随着生产方式的调整,在于外界的适应中已经表现出一个:群体(价值)——个体(价值)——群体(价值)… …的螺旋式上升规律。(2)根据他的论断,我们也可以认为我们的“人”也是群体——个体——群体的往复过程(但未必是无限的,最后可能融合,但不是近期的可能)。在古代,我们的“人权”也许只是针对少数几个统治者而言的,但到了近代,随着民主运动的兴起,多数人整体的权利被拿上了历史舞台,直到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还是忽略了个人的人权,但1978年之后,情况就逐渐改善。因此,我认为,在近些时候,基于个人的人权必定会上升,但长远看,群体性的普遍权应该会再次压倒现在的状况(西方也不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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