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院六辆汽车的制度意义
张玉录
【关键词】长治中院;乱收费;制度建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办理杰昌公司的案子,前后共买了6部新车,并让被诉方付费。一个不大的案件向被执行人收取150万元的天价“实支费”。
事件见诸于报端,舆论一片哗然。人们的目光大多聚集在长治中院收费之乱、之狠上面。我认为,这个事件的意义更应当集中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应当包括:法院的经费应当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如何接受审计、公众监督的问题。长治中院的可取之处在于,它敢于大胆的说明收费的依据――是院长定的;它敢于公开收费的用途――购买了六辆汽车。
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不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但是,它决不能成为乱收费的借口。
8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顾秀莲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对于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进行了报告。报告说,在国务院的支持下,法院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地方法院的补助专款达到84250万元,与上年相比,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地方财政拨款增长幅度也不小。尽管报告没有提供地方财政拨款增长的数额,从当前工作的基本规律来看,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各级财政增长应当高于国务院的补助专款。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增加两项达到20亿元应当没有问题。如果以行政区划分配到31个高级法院、334个中级法院、2861个基层法院,平均每个法院增加60多万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款项。
顾秀莲还说,为了保证法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级法院根据本地区法院工作实际需要、当地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结合自然、气候、交通条件、物价指数和工作量测算差异数据,普遍制定了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在内的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其他未出台经费保障标准的省份也将在年内完成这项工作。
尽管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在想办法解决法院的办案经费问题,实际上这些经费已经在大幅度增加。但是,顾秀莲的报告也指出了法院搞创收、法官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痼疾。
实际上,法官与当事人搞“三同”办案,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事情,早在郑天翔和任建新任最高院院长的时候就已经进行过批评和纠正。20多年过去了,还存在这种现象,非常值得深思:究竟是财政经费问题还是办案中的私心作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