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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人的和解义务

  其次,责任保险人适时告知被保险人和解的动态,并征求被保险人意见,否则,如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即视责任保险人有过错。由于责任保险人获得参与权后,可以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和解协议,并具有和解的决定权,在缔结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价值逆向选择的危险,所以,被保险人应时时了解第三人的任何和解要约以及和解谈判的进展情况,尤其是当判决有可能超过保险金额时,责任保险人更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以便于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正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人没有告知被保险人和解的情况,而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保险人应该承认或接受被保险人与第三人间合理的和解协议,否则,即视责任保险人有过错。虽然责任保险人取得了参与权,但是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权利。在未经责任保险人参与时,被保险人以谨慎合理的注意与第三人和解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并签定合理的和解协议,责任保险人不得以未经其参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韩国商法典》第723条第3款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对第三人进行清偿、承认或者和解,虽有保险人免除其责任之约定,但其行为若非显著不当,保险人不得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二,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这里的损失应该包括给被保险人带来的财产上的不利益和精神上的损害。违反和解义务以赔偿的方式来制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无视或忽视,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因而只有存在损失的事实,才可能发生赔偿。
  第三,违反和解义务与损失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责任保险人违反和解义务责任: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附随义务的功能是为了使债权人主给付义务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此义务类似于默示合同义务,其违反将导致对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受害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有些附随义务是为了维护当事人一方人身和财产利益,违反此项义务的行为侵犯的是对方的现有利益,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因此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竞合说,认为受害人只能依一种请求权来提起诉讼,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实现,另外一个就归于消灭;一种观点独立说,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不竞合,而为相互独立。史尚宽先生赞同独立说,认为苟与债权之侵害,同时侵害其他权利,则不必问其与契约上之义务履行有无关系,即可另行构成侵权行为。盖此一现象,并不包入于他一现象之内也。一请求权实现也使另一请求权目的得以实现,两请求权同时消灭。一请求权较另一请求权范围广泛,如未能实现的目的不妨继续存在。从而侵权行为之慰抚金请求权,虽于契约上请求权之满足后,仍得主张之。笔者颇为赞同史先生之观点,但鉴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竞合说,并于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可依违约责任追诉,亦可依侵权责任追诉,两者可以选其一。依违约责任追诉其所得请求赔偿之数额,限于保险合同可预期之利益;依侵权责任追诉,对于一切损失均可请求赔偿,在故意或过失场合下,还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或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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