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马歇尔在判决中写道:“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并以其政治身份,仅向他的国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部门领导是执法机构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执行总统的意志,或仅在执法机构具备
宪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行动,那么再清楚不过,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
参见Sunstein,The Minimalist。孙斯坦教授在司法最小主义方面最重要的著述,是他1999的专著《一次一案:司法最小主义在最高法院》(“One Case at a Time: 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他的实践思路是,这种最小意味的判决意见应具有以下两个中心特性:(a) 限狭(narrowness);(b) 浅短(shallowness )。对孙斯坦观点的重要批评,见Neil Siegel 关于孙斯坦有关司法最小主义著述的书评,A Theory in Search of a Court, and itself: Judicial Minimalism at the Supreme Court Bar,2005。关于孙斯坦和罗伯茨的关联,还可参见Jacco Bomhoff,Defending and Challenging ‘Minimalism’ Empirically。
参见《
人民法院组织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06年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第
10条,第
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5号)对于合议庭的工作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