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下面一些想法,以图在反就业歧视中有所裨益。
1、立法先行,建立平等就业执行机构。目前,我国在就业中歧视问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被歧视者申诉无门。去法院起诉,大部分的歧视案件还没有纳入法院受理的范围,虽然一些法院作出了大胆的尝试,但也是极少数。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进行专门立法和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考虑出台反各种歧视的《反歧视法》对各种歧视行为进行定性,具体规定就业歧视的范围,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确立其法律地位和职责,赋予其裁决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的权利。平等就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受理因为歧视的申诉,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鉴于目前的情况,在条件不成熟时先考虑完善《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正在起草
就业促进法,可以在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公平就业机构来处理就业中的各种歧视问题,及对就业歧视予以界定,规定雇主不歧视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未来的《
就业促进法》应该在反就业歧视中发挥重大的作用。
2、发挥我国工会和妇联在反歧视中的作用。修改《
工会法》,确立工会在反歧视中的职责,赋予工会支持被歧视者甚至代表被歧视者申请仲裁、起诉,主动监督、纠正用人单位的用人歧视行为。中国的工会和妇联在反性别就业歧视中,可以变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或者倡导的组织,就像美国的watchdog组织。在我国,妇联作为女性代言人,应该对其赋有受理性别歧视案件的投诉的职能,帮助或代表被歧视的女性起诉,纠正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因此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各级妇联 的反歧视保护职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各种民间的利益组织的形成,美国的很多歧视行为的纠正都是在民间的一些组织,如watchdog组织和妇女组织的积极活动下,发起并取得成功的。这些组织力量非常的强大,由这些组织的推动,促使政府给以关注,采取立法及其他的措施,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3、赋予受歧视者诉权,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只要受歧视者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歧视,就由用人单位证明自己在录用过程中没有歧视行为。[21]我国目前的几起就业歧视案都是援引
宪法的权利来提起诉讼的,而且多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我国还未普及
宪法的司法化,行政诉讼也不能涵盖一切的就业歧视案件,以此为依据很难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还未包括订立劳动合同之前的就业时发生的争议。因此,就业歧视救济难上加难。为了救急,可以先做出司法解释,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歧视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应予受理,给予劳动者以诉讼程序上的救济,并且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转移,最大限度的保护弱者的利益。关于举证责任转移,一些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规定,如在美国的法律中,制定了很详细的专门反就业歧视的条款,规定雇主在招聘时绝对不可以向求职者提问关于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母国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方面的问题,否则求职者就可以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因为你既然问到其中的某个问题而没有录用人家,求职者就可以认为自己是因此受到歧视才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举证没有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