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
反垄断法第
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此外,该法第55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说明知识产权和一般财产权一样,不能得到
反垄断法的豁免。
根据17条第2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即是说,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经济现象,反映了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不受竞争制约,不必考虑其竞争者或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者自由作出其他经营决策。为了使这个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具有可操作性,
反垄断法第
18条提出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系列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为了提高法律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可预见性,我国反垄断法还借鉴德国法,提出以下情况下可以推断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是,这些推断不具法定推断的效力,即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控制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然而,如果允许它们无限制地并购企业,就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了控制经营者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