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还可以反省一下吉登斯关于阶级意识的最高层次——“革命意识”的论述。吉登斯同意列宁的观点,革命意识是不可能由阶级、阶层自发产生的,而只能是由意识形态方面的专家——知识分子区生产。所以,如果没有意识形态精英的创造,如果没有知识分子的外在推动,如果没有政治组织和政治力量的干预,而仅仅依靠资本主义产业模式不断发展和成熟,是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出革命意识和革命行动的。吉登斯用这样的理论阐述了英国社会为什么长时期地保持政治上的稳定,为什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当成熟的德英国始终没有出现阶级阵营的重大革命行动。今天,我们也可以用这样的道理来解释中国。今日中国社会一方面社会问题确实很突出,比如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这些事件都只是局限在小的范围内,并没有形成大范围的、阶级阶层的行动。吉登斯的解释是有道理的,如果没有知识分子的外在推动,如果没有政治组织,如果美没有革命的意识形态,冲突就只可能局限在小的领域,比如司法领域。所以,正像吉登斯解释为什么英国可以长期稳定一样,用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解释尽管今天中国还存在社会风险,但是,实现长期稳定是完全可能的。[4]
三、公证立案违背制度设计
我们发现,制度和政策选择无不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实际提供的贫乏乃至缺失的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就使得制度选择必须符合当时的利益诉求。比如,1956年的户籍制度,19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都是基于当时城市可供配给资源的有限性而出台的,但是这种应急的制度最终因为社会普遍的利益分享格局的不公平而成为部分学者眼里的不良法律。一个社会学家在分析一个行动时,必须要了解行动背后隐藏的意义,也就是要探讨这个行动所表现的价值。[5]谈及视角和维度,社会科学难以避开的是制度设计和政策是市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即公正或曰正义。柏拉图在《理想国》的前四章里,将对正义的讨论置于成就一个和谐的城邦背景之下,从而得出结论:正义就是正确的分工,各司其职。[6]公证立案反映出来的是对公证职务行为的期待是其一种不应有的职责,并不是正确的分工。
根据我国宪法,独立审判是审判权运行的内在要求。 独立审判的理念在司法之外获得了广泛的价值认同,法院一度抱怨和抵制的媒体审判,正在还原为媒体监督——监督对象已不再固定为行政权或司法权,而是更关注于整个公权力的不当行使。所以,当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违法收取天价执行费和“实支费”时,就有了媒体对“司法利益化”和“司法地方化”的批评。而当广州法院可能遭受来自于行政部门的不当干扰时,媒体又为独立审判助威,并通过对行政越权的批评来为司法减压。这种基于媒体自律之下对司法的尊重,将可能成为调和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紧张关系的一种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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