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立案首先反映出的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缺失。信任常常源于我们的思想认识,但是对于司法公正的把握,人们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对司法公证产生更加深刻的认识。人民法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法官素质(至少是文凭层次)提高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更健全了,诉讼程序也更科学透明了,审判纪律也更加严格了,审判方式改革也频频出题,这些都是我国司法(主要是法院)取得的不可否定的巨大进步;另一方面,申诉的数量居高不下,且每年都在大幅度增长。似乎社会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并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3]
价值体系会随着社会环境影响下人们的认识的改变而发生变迁。在批判甚至否定公证立案现象之余,有一个现象不容忽视:公证并不是违反民意的一意孤行,而是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合乎民心的防御措施。它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事实真相:在当事人中,支持公证立案的意见占据一定地位。 中国几千年统治经验的核心智慧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牧民政策和“实其腹,空其心”的愚民政策,既缺乏权力服务权利的理念,也缺乏培养民众争取权利的意识。建国后引入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搞计划经济,片面追求实质正义的极端做法进一步窒息了民众法治意识的空间。所有这些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老百姓“可以乐成,不可以虑始”的淡泊心态和“有事找政府”的依赖心理。同时,我国法院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一贯的软弱无力形象,不但面对行政权有所退缩,即使面对强大的社会权也止步不前。 民众宁愿相信政府,也不愿意相信法院。
对法院来讲,社会公众对司法有不同见解是无法避免的.普通的群众不可能掌握一定规模以上的社会的法律知识,这是必然的状态,即便所有的群众都受到良好的教育、有读书写字的能力,这个状况也不会有多大的改变。如果我们期望普通公民的法律知识达到能够有效地、合理地管理社会的水平,那么我们就是在期望不可能的东西,我们就存在着好高骛远的思想。如果我们认为要等到人们具有那么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的时候才能实行规则之治,那么我们就是在幻想。过去和现在没有这样的状况,将来也不会有这样的状况。然而过去和现在都存在着有效运行的规则,而且将来规则还要不断地发展完善。因为规则之治的问题不在于国民的知识水平,而在于它本身的机制。我们来看法官这一阶层,笔者以为他们属于社会的精英。纵览世界各国的法治史,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模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无不暗含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单就法治层面而言,法官是在当事人之上的,法官是精英。而当下的中国,法官也属于精英阶层,至少相对于那些“知识不足”、“保守有余”的人来说,法官绝对属于精英。因此,法官完全可以倡导规则,而不应该不恰当地利用规则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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