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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现状、成因及对策——对辽宁省沈阳、鞍山和辽阳市阻碍警察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预防、制止抗法行为,避免和减少抗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并结合地方经验,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创建良好的公共关系。首先密切警民关系。人民警察首先应当确立执法为民的信念,树立公正、高效的执法形象,建立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减少抗法的根本途径。其次,建立与媒体的良好关系。公安机关应当善于利用媒体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以成熟、理性的心态对待干警的管理、纠章和处罚。让群众了解警察的辛苦,了解阻碍警察执法的真相,了解阻碍警察执法的严重后果。在群众中树立尊重警察、支持警察、监督警察的观念。第三,还要同地方党委、政府、检察院、法院等建立良好的关系。让他们也了解警察的辛苦,了解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劣,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首先,完善对阻碍警察执法处罚方面的立法。首先,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一个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实践中判断该罪构成的具体标准,统一公检法三家的认识。另外,针对袭警行为频发的现状,劳动教养中也应适当增设对袭警行为的处罚条款。总之通过各种途径增加法律对袭警行为的威慑力,让人们知道警察是打不得的,袭警的后果相当严重。其次,完善警察行为法,为警察执法提供保障。通过立法或建立相关制度,规范警察的执法语言、执法行为,明确在处置抗法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哪些行为,所采取强制手段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正当防卫,明确处置过程中的免责条款。使干警可以放心大胆的执法,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第三,通过立法等形式建立防止抗法、保护干警的相关制度。如建立非警务活动审批制度,把干警从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建立抗法应急预案,一旦有抗法行为发生,公安机关能够根据不同的危险等级,做出不同的反应,保证警察不受侵害;另外,对受伤干警慰问制度,不实投诉澄清制度等人性化管理制度也应当适时建立。第四,内部执法监督应进一步科学化。对于现有管理规范中不完善的地方,不恰当的地方,束缚干警手脚的地方应进一步清理完善,使公安机关的管理规范更科学,实现规范执法与激励执法的一致性,做到既保证警察执法,也保护公民的权利。
  3.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单单依靠警察自身维权是不够的,而由公安机关来维权又有违反自然公正之嫌。我们建议由警察协会专门从事此项工作。这与警察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是一致的。警察协会应帮助遭受侵害的干警调查取证、协助警察澄清不实投诉、提供解决维权的途径、为警察提供心理辅导,给警察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诉讼上的援助等等,为警察的权益提供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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