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但个别人在权利意识增强的同时,法律意识并没有增强。他们对警察的正当执法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对法律权威的认识有偏差,对抗法行为的后果更不了解。有些人抗法是想趁乱逃避法律的追究;有些人则是借机发泄对社会对警察的不满;有些人仅仅是因为警察的管理触及到其个人利益而拒不服从,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公然对抗执法。。
警民关系有待进一步密切。在我国,警民关系有着非常好的传统,警爱民,民拥警,警察曾经像雷锋一样帮助群众解决所有的问题。而现如今,有些地方,警民关系大有从“鱼水关系”变成“油水关系”之势,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众对警察的期望值过高,对警察的工作不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越来越细,有很多事情公安机关并不是不管而是管不了。群众期望警察不仅能维护社会治安,侦破所有的案件,更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但客观情况是,由于人口流动大等原因造成了很多案件不容易侦破。而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到又没有法定事由的就得立即放人。老百姓不理解,不知道这是法律的要求,还以为公安机关受贿不作为呢。群众的期望与警察执法的现状存在差距,人们难免会对警察产生不满,警民关系也随之紧张。第二,公安机关内部的违法违纪现象和一些不得已的非警务活动也在不同程度恶化了警民关系。一些地方领导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动辄动用警车“开道”,借用公安机关的强制力履行其他部门职能,让公安机关冲锋陷阵,把公安机关推到了群众的对立面,也是造成警民关系恶化的原因。第三,一些新闻媒体对警察违法违纪事件不负责任的负面宣传、对阻碍警察执法现象不恰当地报道,也一定程度恶化了警民关系。
现行法律对抗法缺乏威慑力。司法实践中,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往往依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未造成伤亡的,大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由于司法机关对警察职业危险性的不同认识,在认定犯罪时,除了要求有暴力、威胁行为外,还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何为“后果严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又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种种原因使得相当数量的暴力抗法行为被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对待,暴力抗法被单独定罪处罚的极少,有的甚至不了了之。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是法律秩序的象征。袭警行为不仅严重伤害民警个人的身心健康,还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这与一般的人身伤害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显然是有区别的。警察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妨碍警察执行公务与妨碍其他机关执行职务是区别的。在国家权力结构之中,警察权最具有强制力,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保证其他行政机关执法的一种很重要的担保手段,其他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遇到抗拒执法的情形,必须求助于警察来排除。如果警察执法也遭到蔑视和抗拒,那么,其他行政机关还有什么指望?因此,抗拒警察执法,情节更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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