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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现状、成因及对策——对辽宁省沈阳、鞍山和辽阳市阻碍警察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2.从干警伤亡情况看,伤亡数量较多的警种依次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刑警虽然很少受伤,但只要受伤一般都是重伤。
  3.从抗法人员成份看,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无业人员居多。以辽阳白塔公安分局为例,2001年至2006年8月,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而予以处罚的案件共26起,处罚了32人,其中国家干部2人、个体3人、工人5人、无业人员21人、在校学生1人;违法行为人文化程度:大专2人、高中文化10人、初中文化15人、小学以下文化5人。
  4.对阻碍警察执法案件处理过程中呈现出取证难、处理难的特点。
  三、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原因分析
  (一)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案件频发原因
  社会大环境的原因。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根据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是社会从前现代向现代转型的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组,各种社会矛盾凸现。有些是社会转型、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为有些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不当,造成群众不满而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引起相对人不满,认为正当要求不但没得到解决,反而被当作警察执法的对象,因此出现与警察的争执、抗拒执法等问题。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警察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个别群众便把对社会和侵民政策的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执法机关、政府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警察成了各种社会矛盾的“替罪羊”。
  从本质上讲,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所反映的并不仅仅是警察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它更反映了警察权威的失落,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在转型时期国家权力与权威所面临的普遍失落。而且,暴力抗法时常伴随着“无直接利益冲突”并发症,表现为周围围观的群众不仅不谴责抗法行为,反而起哄、帮腔、不作证。其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这些人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无直接利益冲突”化解非常困难,只能治本,难以治标。[2]
  警察自身的原因。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淡漠的群众观念和执法水平的低下,导致个别干警在执法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的现象。如有些干警在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规范、不公正;有的干警习惯于以“管理者”自居,执法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受经费保障的制约,在执法中以罚(罚款)代刑、以罚(罚款)代处;由于基层的警力不足,还有一些地方不具执法资格的辅警、保安也参与执法,致使警察权力被滥用。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被践踏,造成了群众与干警的情绪对立,矛盾一旦被激化,从而引发了抗法甚至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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