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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现状、成因及对策——对辽宁省沈阳、鞍山和辽阳市阻碍警察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取证难。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案件发生后,当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群众往往愿为抗法者出证而很少为警察出证;公安机关自己的证据证明力又不高;受条件所限,抗法现场很难取得其他证据。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对抗法者处理不了,我们的干警只能默默地受委屈。取证难问题造成了一些抗法案件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不能处理。取证难也使一些诬告案件无法得到澄清,干警只能蒙受冤屈。
  对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案件的处理难、处理轻。如辽阳白塔公安分局2001年至2006年8月有32人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涉嫌犯罪。其中,劳动教养4人,行政拘留21人,行政罚款2人。无一人受到刑事处罚,5人未受到任何处罚。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2004年至2006年6月涉嫌犯罪的阻碍干警执行职务案件,2004年40起,判刑20起,判刑率50%;2005年47起,判刑39起,判刑率82.9%;2006年6月前35起,判刑28起,判刑率80%。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巡警大队,2006年上半年共处理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案件24起,行政处罚12起(其中3起因各种原因未执行),调解处理5起,7起正在处理中,处罚率不足50%。
  从上面的数字不难看出,有相当一些案件已经立案却没有结果。再加上实践中更大比例的辱骂、诽谤等违法行为没有进入立案程序,被干警忍下来。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目前对抗法行为的处理不力,对警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
  维权力度不够。干警遭受抗法袭击,身体和心理都将受到伤害。更多的是在心里留下了阴影。所以干警不仅仅需要身体治疗,还需要心理帮助。否则干警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受到影响。公安机关目前对受袭击干警的关怀不够,无论是身体方面还是心理方面。
  另外,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服务意识,便于社会对警察执法的监督,公安机关开通了多种社会监督渠道。可就有个别人利用这些渠道恶意投诉,诬告人民警察。对于群众的投诉,督察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将追究违法违纪干警的责任。而对于诬告干警的情形,却往往是不了了之。既不追究诬告人的责任,对我们的干警也没有个“说法”,干警的名誉权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二)阻碍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
  综合分析,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1. 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多发生在接“110”指令处警、约束醉酒或精神病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等任务过程中。
  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有言语辱骂、威胁恐吓、撒泼耍横,还出现了拳打脚踢、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持枪袭警。
  抗法行为的整体趋势是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大规模、集体性袭警行为不断增多,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干警的投诉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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