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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

  3. 损害赔偿:在许多国家,当事人如将违约金特别约定为惩罚性的,在雇员违约时,雇主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4. 归入权:指劳动者违反不竞业义务时,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将雇员因竞业活动所获利益收归已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享有归入权,可请求将义务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在我国,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不享有归入权。但有的学者归入权可适用于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之违反。[19]笔者认为,约定竞业禁止中如果劳动在职,用人单位享有归入权还算合理;但是如果劳动离职,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请求违约金,还可请求损害赔偿,用人单位不应再享有归入权。
  从国外和有关地区的立法来看,由于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出现了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的法律现象。关于这两种权利的行使,各国的司法实践各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只能“择一”行使,其典型代表是德国。在德国,法律将归人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赋予了公司,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意愿,可以行使归入权,也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20]有的国家允许“重叠”行使,其典型国家是瑞士和日本。依照瑞士法律规定,当归人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时,公司可以重叠行使上述两种权利,若公司行使归入权后,还有损害,此时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是采用“单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当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依法得将该行为之所得,视为公司之所得。当公司负责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应请求因其行为所得之利益,作为损害赔偿。[21]在这里,由于法定之归入权代替了损害赔偿权,归人权与损害赔偿权并非并存关系,故公司除得以行使归人权外,再不得行使其他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不考虑是否是法定竞业禁止还是约定竞业禁止,直接区别劳动者是在职还是离职这两种情况。若在职,可“重叠”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只有在权利人行使归人权后,损害仍不能够弥补的情况下,公司才可行使损害赔偿权,赔偿的数额应不包含权利人行使归人权所取得的收入,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制原则。
  
【注释】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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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第3款和台湾地区(民法》第56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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