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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

  2.竞业禁止的期限
  这里的“期限”仅指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劳动者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及一个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对于该期限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对此有不同的标准。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形:一是规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如《奥地利民法典》规定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德国商法典》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瑞士劳动合同法》规定最长期限为三年,当然也有少数国家规定最长期限为五年,如意大利。二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一年内就会产生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因此,这类行业竞业禁止限制的期限不宜过长,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防止企业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 Web Inc.v.Mark Schlack 违反雇佣合同和侵害其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uble Click Inc. v. Henderson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速且无地域现在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18]三是在特殊情况下,竞业禁止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只有劳动者接触到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而且该秘密系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如果该秘密泄露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终身的竞业禁止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优厚的待遇,保障劳动者能够过上宽裕的生活。如可口可乐公司可以与掌握可乐配方的劳动者签订这种合同。但这只是少数特例。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一规定虽然较之各国立法有所缩短,这是立法的进步之处,但是亦应看到,草案中并没有区别不同行业间的差异,也给实践操作带来一定的困惑。
  3.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
  所谓的竞业禁止限制范围,就是指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即劳动者不得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虽然现代企业经营发展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但是行业的竞争还是存在地域限制的,竞业禁止不应当限制和禁止合法、正当的竞争。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职工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对应,而不能扩之整个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4条规定:限制一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还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正确规范企业的竞业禁止行为,防止其滥用竞业禁止权利去侵害和限制正当竞争。
  (三)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既然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一种合同行为,那么,任何一方对义务的不履行都将构成违约,相应的违约责任。应承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责任方式有:
  1.停止侵害:这是一种被各国广泛采用的主要责任方式,离职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最典型的不作为义务。权利可以将离职人立即停止竞业行为作为违约之诉的请求事项。
  2.违约金:在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中几乎都有违约金的约定,因此当离职人员违约时,用人单位通常以给付违约金作为其诉讼请求。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3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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