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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

  德国法律对竞业禁止合同有下列几项限制: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必须有书面协议,以二年为限;雇主须负补偿义务,否则该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与未成年或低薪之受雇人所订之竞业禁止条款无效。雇主须存在可受保护的营业上之正当利益,且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具体指禁止的年限、地域、期间等),否则该条款也被视为无效。[11] 
  (二)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现状的评价
  
  1.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立法
  我国对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主要散见于《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文件中。
  第一: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是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并对违反者,有所得则其收入应当归所在公司所有.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这是对国有独资公司高管人员专任制度的规定,对于国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兼职,专任制度较之竞业禁止的规定更为严格,适用范围更广泛。
  第二,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2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6款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三,劳动法中的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就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协商签订,对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并未涉及。正在三审之中《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竞业禁止作了相关规定,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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