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其权利内容包括工作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和劳动保障权。其中工作权是最基本的内容,又包括劳动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享有根据自身的条件能力爱好选择职业或者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这是劳动权实现的必要条件。竞业禁止条款似乎像是在挑战公民的劳动权,尤其是其中的自主择业权。“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6]权利自由也不例外,权利自由本身不能独自成为行为合法的根据,它必须受到合理规则的约束,失去了合理的限制,自由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正如霍布毫斯所说的“自由和控制之间没有真正的对立,因为每一种自由都依靠一种相对应的控制。”[6]人的权利自由只有在合理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竞业禁止义务的履行要求劳动者在职和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或原单位有竞争性的工作,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劳动者劳动自由,自主择业的权利。然而就像权利自由应受到合理的限制,权利和义务应内在统一一样,竞业禁止对劳动权的合理限制正是为了使其更好的实现。劳动力对资本有一定的依附性,良好有序的资本运行环境即市场竞争秩序是劳动权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只有稳定的竞争环境,发展的经济态势才能为各尽所能,充分就业的实现提供条件。这是从宏观上讲的,从微观上看,竞业禁止的存在也是合乎必要的。有权利必有义务,劳动权的实现以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劳动权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劳动权的丧失。
  3.竞业禁止与劳动者权利间的冲突
  这从另一方面也得出,因为劳动权的存在竞业禁止也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首先,竞业禁止制度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择业自由权发生的冲突。如前文所述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而择业自由和合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生存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劳动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职业和就业场所,这些宪法赋予的权利,并不因为保护雇主的竞争利益、商业秘密等商业利益而丧失。雇员离开原雇主、选择其他雇主,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正当行使自己的自由择业权和劳动权的表现。但若雇员在某个雇主处工作并掌握了秘密信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权,强令雇员离职后不得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我们清楚的知道,让一个行业里的专家到另外一个行业工作,对他自己、对国家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不仅削弱了他的就业能力,减少他的就业机会,进而减少他的收入,降低他的生活质量,甚至危害其基本的生存保障。竞业禁止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在法律上必须慎重对待。
  其次,竞业禁止制度与鼓励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的冲突。市场竞争与自由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人才流动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市场经济越是发达,人才流动就越为社会所接受。竞业禁止制度客观上妨碍了人才的流动,特别是高级技术人才的流动。再次,竞业禁止制度与劳动者学习权利的冲突。劳动者在雇佣期间学习掌握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技能是其赖以谋生的基础,己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雇员享有使用这些知识、经验、技能的权利。如果将这些内容列入雇主的竞争利益或商业秘密的范畴,势必会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如何界定劳动者学习所获得的劳动技能与竞业禁止制度所保护的信息的范围,是立法者要谨慎思考的问题。 所以我过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受到合理的限制,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其存在应保利益且受保利益大于被牺牲的利益等。
  我国现阶段立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太过于简单,对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劳动法,正在三审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并未涉及。下文将结合各国的竞业禁止条款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范和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分析,提出一点建议,希望能对劳动立法作出一点绵薄之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