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很长时间以来,由于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程度不高,因而事故问题及其所引起的涉及损害赔偿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并不十分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现代文明副产品的增多,侵权行为法在损害赔偿上的不足日益显露。在那些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害却无力赔偿的案件中,在那些找不到侵权肇事者的案件中,仅凭侵权行为法显然是无法实现令人满意的赔偿的。这迫使我们必须将侵权行为法置于一个更广阔的领域来重新审视。其实,从法理上看,现代法律制度是一个体系,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运作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交错的,所以随着各部门法律之间交互作用的日益增强,在损害赔偿领域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的出现是侵权行为法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问题。
虽然,从我国的法制状况来看,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未必会像其在英美国家那样给侵权行为法造成严重的冲击,但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仍然向我们暗示,在现代社会中,只有正确认识并妥善而谨慎地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充分发挥,并得以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生活之树常青”,这使得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侵权行为法总是因其富于变化,而成为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法学研究领域,而这种适应社会发展而变化的特点正是侵权行为法不断发展的生存法则。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都必须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为尺度,在保持传统法律模式的同时,不断吸纳能激发法律自身活力的因素,这也许才是我们对侵权行为法进行比较研究的最终意义之所在。
【注释】 爱国. 英美侵权行为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4.
王卫国. 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104.
李仁玉. 比较侵权行为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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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善太郎. 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C / /李薇,译. 梁彗星. 民商法论丛(第5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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