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拆违”走入误区,百姓走入地狱

  这种强制执行的措施不禁让笔者想起了一个月前发生在盐城市的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活动,难道老百姓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的房子也是违章建筑吗!真是个天大的笑话!在自己家的土地上建房子,政府竟然不批准,还强制要求建到其他地方。那么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要倒,你还不批准建房,房子倒了压死了人,你政府会来承担责任吗?你政府绝对不会,你会说:我们已经给老百姓提供了一个地方,是他们不来建房,我们有什么责任,赔什么钱!如果老百姓在你提供的地方建不起房子,达不到你提出的标准,影响了你政府新农村建设的形象,你政府会怎么做呢,你会给老百姓提供财力支持吗?估计你政府还不会,因为你向来都是向老百姓收钱的,可能还不习惯向老百姓直接伸出援助之手!
  又说远了,还是就主题讲,政府强制推行这一政策的违法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作为市委、市政府的一项政策,应该公开相关的文件。但是集中居住政策就比较特殊了,竟然没有公开相关的文件,也可称之为秘密的黑文件,而且竟然还动用执法机关予以强制执行。那么笔者要问执法大队是执行的哪一种法律,是执行已经公之于众的法律,还是执行由个别领导的意志而产生的“法”?如果是执行国家经过法定的程序产生的法律,那么执法大队的行为显然违法了;如果是执行个别领导的意志,不执行会被炒鱿鱼的话,那么你们也是有过错的,因为你们端着老百姓给的饭碗,却在砸老百姓的锅呀!至于个别领导,你又想干什么,难道果真是笔者上面所讲的,是为了给自己立碑,搞政绩吗!那你就错了,你的政绩应该是老百姓给你打的分,而不是上级的领导,上级领导总会收到老百姓对你的评价,到最后执行的还是老百姓的意志。(2)老百姓住了十几年的房子已经成了危房,辛辛苦苦筹集了资金,打了建房申请报告,竟然不批准,老百姓迫于生计无奈建了房,就强制将老百姓的建的房屋拆除。现在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未审查建房申请报告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政,属于行政失职,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违法。违法行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亦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3)强制拆除他人的不属于违章的建筑也应当认定为行政违法,这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违法,其必然使老百姓遭受了重大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拒绝赔偿也是违反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的。再从上述可知,该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因行政违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这种强制拆除的行为的违法性已经分析得清清楚楚,而且这违法行为已经产生了重大的危害后果,很多家庭遭受了重大损失,老百姓辛苦了半辈子挣来的血汗钱被推土机推进了“土”里了,而且至今仍未获得赔偿。笔者认为老百姓最终会获得足额的赔偿的,毕竟社会是公正的。最后国家会为这些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所造成的后果买单,国家应该考虑这些事件的性质,再对照《刑法》397条的规定,不难给这些事件的本质作出一个判断:这些是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和很坏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